男逼少女传裸照PO色情网站 法官:仅露上半身不算猥亵
▲屏东一名陈姓男子伪装成女子强逼少女传裸照,再将少女的裸照上传至色情网站,高雄高分院仅依强制罪嫌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图/翻摄自Peakpx免费图库)
屏东一名陈姓男子在脸书上化名「柔芳王」伪装成女子,在脸书搭讪一名12岁的少女,更进一步要求少女传露点照给他,事后更将少女的裸照与影片上传到色情网站上,被网路警察发现后,遭检方依散布猥亵行为电子讯号与强制罪嫌等起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影片仅露胸部,并没有将下体露出也没有不雅姿态,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不构成「猥亵」要件,仅依强制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在脸书上伪装成一名叫「柔芳王」的女子,搭讪一名12岁的少女后,要求少女自拍裸照传给他,但反被少女要求先传自己的裸照,陈男传了一张「自己」裸露上半身的照片之后,再次要求少女「比照办理」,遭到少女拒绝。
陈男眼见哄骗未果,便威胁她「你已经看了我的裸照,若不传自己的裸照给我的话,就要让你红!」少女心生畏惧,遂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给陈男,而陈男随后再将影片与照片上传到色情网站上供人浏览,直到被网路警察查获。
检方侦讯后依「儿少法」散布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与强制罪嫌,将陈男起诉。
而高雄高分院审理过后,认为少女所上传的照片、影片仅有单纯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部分也只有将上衣拉起,依现今社会开放程度,在写真集中屡见不鲜,一般人对于上半身裸露照片也多以欣赏观点看待,很少会觉得厌恶或羞耻不堪。
法官也指出,少女虽然在陈男的威胁下传裸照给他,但因少女并无露出下体,亦无做出任何此不雅举动,认为照片与影片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因此在散步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中认定陈男无罪,但依强制罪嫌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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