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逼少女传裸照PO色情网站  法官:仅露上半身不算猥亵

屏东一名陈姓男子伪装成女子强逼少女传裸照,再将少女的裸照上传至色情网站高雄分院仅依强制罪嫌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图/翻摄自Peakpx免费图库

记者林冠吟/高雄报导

屏东一名陈姓男子在脸书上化名「柔芳王」伪装成女子,在脸书搭讪一名12岁的少女,更进一步要求少女传露点照给他,事后更将少女的裸照与影片上传到色情网站上,被网路警察发现后,遭检方依散布猥亵行为电子讯号与强制罪嫌等起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影片仅露胸部,并没有将下体露出也没有不雅姿态,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不构成「猥亵」要件,仅依强制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在脸书上伪装成一名叫「柔芳王」的女子,搭讪一名12岁的少女后,要求少女自拍裸照传给他,但反被少女要求先传自己的裸照,陈男传了一张「自己」裸露上半身照片之后,再次要求少女「比照办理」,遭到少女拒绝。

陈男眼见哄骗未果,便威胁她「你已经看了我的裸照,若不传自己的裸照给我的话,就要让你红!」少女心生畏惧,遂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给陈男,而陈男随后再将影片与照片上传到色情网站上供人浏览,直到被网路警察查获。

检方侦讯后依「儿少法」散布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与强制罪嫌,将陈男起诉。

而高雄高分院审理过后,认为少女所上传的照片、影片仅有单纯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部分也只有将上衣拉起,依现今社会开放程度,在写真集中屡见不鲜,一般人对于上半身裸露照片也多以欣赏观点看待,很少会觉得厌恶或羞耻不堪。

法官也指出,少女虽然在陈男的威胁下传裸照给他,但因少女并无露出下体,亦无做出任何此不雅举动,认为照片与影片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因此在散步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中认定陈男无罪,但依强制罪嫌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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