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贩毒无罪惹议 二审逆转判7年2月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涉嫌贩毒,侦讯时坦承犯行,但到法庭却改口否认,指制作笔录时是被上手铐,为身体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一审法官认为属于不正方法侦询,判李男无罪,检方上诉后,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勘验检警侦询录影,认为李并未受到胁迫,自白是出于任意性,改判7年2月。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李姓男子涉贩毒,在检警侦讯时坦承犯行,未料到法庭却改口,更指制作笔录时被上手铐,在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自白,一审法官认为属于不正方法侦询,判处无罪,引起警、法界热议。检方上诉后,高雄高分院勘验检警侦询录影,认为未受到胁迫,自白是出于任意性,逆转改判7年2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男于2020年涉嫌以3500元贩售少年10包毒咖啡包,在警局和地检署侦讯时坦承犯行,雄院审理时,他却改口否认,又称吃安眠药做笔录时意识不清楚;辩护律师也主张,李男警询时被上铐,是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

高雄法院法官认为,构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不正方法」,警询自白无证据能力,另购毒者及证人证词多所矛盾,无其他补强证据,判无罪。判决一出令各界议论,有基层员警讥未来恐有「上铐票」,警政署也曾发声,支持员警依法使用警铐立场,检方不服提起上诉。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检视警询录影档,员警平顺和气询问,采一问一答,李男虽遭上铐,无胁迫或疲劳问讯等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且当时辩护律师也在场,未主张因上铐影响自由意志等异议,检方侦讯时,李男被解开手铐,过程也无提出异议。

合议庭认为,刑事诉讼法282条「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但得命人看守」是属审判中规定,且他是触犯贩毒重罪,碍于警力不足,为防范脱逃及安全等因素,动机并无恶意,也无证据显示自白与上铐有因果关系,自白是出于任意性,具证据能力。综合事证,改依贩卖混和二种毒品以上的毒咖啡包,处7年2月徒刑,犯罪所得3500元没收。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