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测高达1.83毫克「接近死亡」 高雄男二审大逆转无罪
▲苏男在槟榔摊喝了两杯半啤酒。(示意图,非本文当事人/免费图库pexels)
高雄市一名苏姓男子喝2杯半啤酒后,驾驶小货车发生擦撞,酒测值高达1.83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判刑,他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调查指出,酒精浓度达2.0毫克时,会呈现「呼吸中枢麻痹、接近死亡」状态,但苏男精神状况对答都正常,检测仪可能有误,改判无罪定谳。
判决书指出,苏男去年3月14日12时30分许,在凤仁路某槟榔摊饮用啤酒后,涉嫌驾驶小货车外出10分钟,行经楠梓区凤楠路与楠阳路口时,不慎与李姓男子的小客车发生擦撞。当时苏男的酒测值高达1.83毫克,被移送桥头地检署侦办。
不过苏男出庭时辩称,车祸事故不受喝酒影响,当天只喝2杯半啤酒,酒精浓度不可能高达1.83毫克。桥头地院简易庭不采信苏男说词,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2月,并科罚金94000元。面对这样的结果,苏男不服上诉结果翻案成功,被简易上诉庭改判无罪。
▲检方指出,当呼气酒精浓度达2.Omg/L时则为「呼吸中枢麻痹、接近死亡」状态。(示意图/翻摄自pakutaso.com)
事后换检方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诉。检方指出,2000年道路交通安全与执法研讨会论文,当呼气酒精浓度达1.50mg/L时,行为表现或状态系呈现「呆滞木僵、昏睡迷醉」样貌,而达2.0mg/L时,则为「呼吸中枢麻痹、接近死亡」状态,仅是研讨意见,并非行诸四海而皆准,而人体对于酒精之反应,常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检方还称,检测仪器检定合格有效期间至于2020年6月30日,或使用次数达1000次,苏男于同年3月14日接受酒测,仍在有效期间,并无证据证明有故障情事,苏男也坦承喝酒,要求撤销无罪判决。
二审合议庭法官调查,据梁姓女警员出庭时供证,「当时被告精神状况对答都正常,其他神情反应也正常,走路没有颠倒,我也立刻做交通事故对谈纪录表,过程也都正常,我所测过最高的酒测值大约0.8、0.9 ,基本上这些人会有点反应迟钝,精神不会太好,会想睡觉的样子,但是被告跟这些人相比反应算蛮正常的。」
另外,勘验男在派出所接受警询的录影光碟,神情尚属正常,并能清楚回答,内容大致与笔录相符;检察官未提出足资推翻上开论述的相反论述,或男对酒精反应确有异于常人而不能一概而论的情形,自难凭单纯的质疑而为苏男不利之认定,因此维持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