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水房利用越南帐户洗钱逾2.7亿无罪 二审逆转判11人有罪

水房集团利用越南帐户洗钱逾新台币2亿7千万元,一审获判无罪,二审高雄高分院依特殊洗钱罪判11人有罪。(本报资料图片/郭良杰高雄传真)

高雄一名刘姓男子与大陆的诈欺赌博集团合作,在高雄成立用于地下通汇的洗钱水房,透过租用越南的金融帐户,利用手机转帐进行地下通汇洗钱,不到三个月洗钱金额逾新台币2亿7千多万元,警方查获移送法办,一审认定证据不足判无罪,检方上诉后,高雄高分院依特殊洗钱罪改判刘姓主嫌有期徒刑2年,其他共犯判刑7月到1年2月不等。

判决指出,刘姓男子与真实姓名不详的大陆籍合伙人共同出资在高雄市三民区设立「支付水房」从事特殊洗钱,由大陆合伙人租用多个越南金融帐户,并在手机上设定越南金融帐户资料,再将手机寄送予刘男,刘男从110 年 10 月间起至 111 年 2 月间止起,陆续雇用吴姓、陈姓等10名男女参与水房,由柯姓男子出面承租水房据点,再由吴姓、陈姓男子负责现场员工管理其他人员担任客服人员,以 24 小时两班轮替方式,负责确认所使用之越南金融帐户内款项进出状态,并透过 Telegram、Skype 等通讯软体与不详来源资金提供者联系,再透过手机内设定之程式进行转帐操作。

警方111年3月初持搜索票前往该水房执行搜索,查出该水房自110年12月至111年 3月初累计经手转帐金额高达越南盾2220亿8810万7195元(折合新台币约 2亿7276万7442元。

高分院审理后认为,刘嫌等 11 人皆否认特殊洗钱犯行,但检方起诉证据显示, 11 人有在本案水房使用多支设定越南金融帐户之手机进行转帐的行为,所使用的越南金融帐户,均是大陆合伙人向越南民众租用后,完成设定帐户资料,再寄送给刘姓男子,刘男等人利用这些越南金融帐户,符合「以不正方法取得金融帐户」的洗钱,收付金额庞大,11名涉案人对金流来源前后供述不一,与他们的经济状况、收入,与上开金流显不相当,难认其所收付之款项具合理来源。

一审高雄地院认定无法证明赌博资金来源,判刘姓男子等11人均无罪,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法官认定刘姓主嫌等人涉犯洗钱防制法的特殊洗钱罪,法官认定刘姓主嫌等11人被诉洗钱逾越南盾 2220亿8810万7195元,刘男等11人所犯特殊洗钱罪,撤销一审无罪判决,判处刘男等人7月至2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