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测1.83毫克「中枢麻痹接近死亡」 逆转无罪理由曝光

男酒测1.83毫克「中枢麻痹接近死亡」,却遭逆转无罪理由曝光。(中时资料库)

一名苏姓男子高雄市驾驶货车肇事,经酒测值高达1.83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移送法办判刑,但按照警方研究报告呼气酒精浓度达2.0mg/ L时,行为表现或状态系呈现「呼吸中枢麻痹、接近死亡」之状态,但苏男认为他仅喝2杯半啤酒精神状态良好,对警方问讯也对答如流,警也证称他不像喝酒之人状态,苏男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调查后认定警方酒测检测器可能有误,二审改判无罪定谳。

根据判决书记载,苏男于民国109 年3 月14日12时30分许,在高雄市仁武区凤仁路某槟榔饮用啤酒后,驾驶小货车与自用小客车擦撞,警方据报前来,对苏男测得其吐气含酒精浓度为每公升1.83毫克,而将其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当时苏男辩称:车祸事故不是受喝酒影响,且当天只有喝两杯半的啤酒,酒精浓度不可能达1.83毫克,但不为警方采信。

苏男一审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2月,并科罚金94000元。苏不服上诉,被简易上诉庭改判无罪,检方又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诉。

根据检方提出证据,一般人体中酒精浓度对外在行为表现与状态的影响程度,当呼气酒精浓度达1.50mg/L时,行为表现或状态系呈现「呆滞木僵、昏睡迷醉」之样貌,另当呼气酒精浓度达2.0mg/ L时行为表现或状态系呈现「呼吸中枢麻痹、接近死亡」之状态。

法院勘验苏男接受警询录影光碟,其结果为:被告制作笔录神情尚属正常,针对警方提问均能清楚回答,回答内容大致与笔录内容相符,未见有昏睡、意识不清。

且处理员警也证称,当时对苏男实施1 次酒测,酒测值达1.83毫克,苏男当场有提出质疑并表示惊讶,当时他精神状况对答都正常,其他神情反应也正常,走路没有颠倒,我也立刻做交通事故对谈纪录表,过程也都正常;我所测过最高的酒测值大约0.8 、0.9 ,基本上这些人会有点反应迟钝,精神不会太好,想睡觉的样子,但是苏男跟这些人相比反应算蛮正常的,我当下也有怀疑酒测值有点高。

法官最后认定,警方酒测仪器,已将届检定合格之有效期间,依被告车祸事故当时现场情形、员警到场处理情形及制作警询笔录等情形,对于被告所测得之呼气酒精浓度是否已达1.83 mg/ L,仍有合理怀疑之余地,基于「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证据法则,应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因此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