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距仅8.5m无法闪!男无照超速撞死女骑士 无罪理由曝光
▲防汛道路属路外。(示意图/记者唐咏絮翻摄)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彰化1名男骑士去年5月间无照、以时速68公里超速,与女骑士发生碰撞,女子受有颅内出血、头部外伤致中枢神经衰竭死亡,遭检方依过死致死罪嫌提起公诉,法官审理,死者是从防汛道路(属路外)进入车道,2机车距离不过8.5公尺,男子无法回避,不能将死因归咎于超速,认为检方所举证据不足,因此判无罪。
判决书指出,此起死亡车祸发生于2023年5月16日凌晨5时11分许,女骑士骑乘机车行经水防道路,遭撞重伤身亡,从被告可看见女骑士进入车道的反应距离,以Google Earth量测约为8.5公尺,纵使被告依速限60公里/小时行驶,也须43.33至46.9公尺之距离才能完全煞停。
交通部公路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会委员证称,原鉴定机关认为本案发生地点为无号志交叉路口,被告未减速慢行;但被害人所行驶的路段是水防道路,认定属「路外」,该道路为非供大众通行,被害人是从路外起驶进入车道,因此被告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3条规定,被告是否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距离,所以认为与超速无因果关系。
法官审理,被害人所行驶的水防道路非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所称之「道路」,法律上被告既未被课以「行经无号志之交岔路口,应减速慢行,作随时停车之准备」注意义务。
被告沿道路行经该水防道路骑车时速约为66至68公里/小时,固有超速行驶违规行为,但纵使被告依速限60公里/小时行驶,也须43.33至46.9公尺之距离才能完全煞停,更何况女骑士出现到路口的距离仅8.5公尺,自然不能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归责于超速行为。法官认为,检察官的举证尚不能证明被告确有过失致死犯行。谕知无罪。全案可上诉。
▲防汛道路属路外有管理告示牌。(示意图/记者唐咏絮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