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骑士遭后车追撞擅自离去遭控肇逃 法官判无罪原因曝光
彰化县谢姓女骑士贸然左转,致后方直行苏姓男骑士追撞受伤,谢女未下车查看、协助就医即离去,遭检方依肇事逃逸罪起诉,一审、二审法官均认为,肇事当下双方均未倒地,苏男亦表示未受伤,判谢女无罪。(王煌忠摄)
彰化县谢姓女子去年初骑车行经员林市1处路口左转,遭后方直行苏姓男骑士追撞,造成苏男膝部及大腿等处挫伤,谢女因未下车查看、协助就医,遭检察官依肇事逃逸罪起诉,一审法官认,肇事当时双方均未倒地,苏男当下亦表示未受伤,判谢女无罪,检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该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1月26日,谢女骑车行经彰化县员林市莒光路、静修路口,竟疏于未注意贸然进行左转,致后方直行苏姓男骑士闪避不及撞上车尾,苏男因急煞撞击到自己机车,导致右膝、又大腿及右手腕挫伤。
检方起诉指出,谢女已知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应可预见苏男可能因此受伤,却未下车查看或询问苏男伤势、协助将其送医或采取其他必要救护措施,亦未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复未留下身分资料或联络方式,迳自骑车离开现场而逃逸,认谢女涉犯肇事逃逸提起公诉。
彰化地院检视监视画面及事故照片,苏男机车车头轻微裂痕,但双方机车均未倒地,可得知撞击力道应是有限,另苏男证述看到对方紧急刹车,所以撞击力道没那么大,「我当下撞到时觉得很痛,但看是没有伤口,所以也没有向被告(谢女)表示自己受伤」。
一审法官认,本案既无足够积极证据认定谢女知悉苏男当下受伤,纵客观上苏女有离开现场行为,但主观上对其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并致人「受伤」并无认识,自不得迳以肇事逃逸之罪责相绳,因此判谢女无罪。
检察官主张「参酌双方车身受损情况,可知当时力道非轻」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检察官上诉未提出其他积极确切证据可资据为不利被告之认定,不足以动摇原判决基础,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