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遭控在垦丁国家公园内违法骑沙滩车揽客2688次 法官「这原因」全判无罪

屏东县恒春镇水蛙窟社区林姓理事长等4人遭控在垦丁国家公园特别景观保护区内违法骑沙滩车载游客赏鹿观星,检方依违法国家公园法、妨害公务等罪起诉,但法官判无罪。(谢佳潾摄)

屏东县恒春镇水蛙窟社区林姓理事长与其子、龚姓及尤姓居民遭控在垦丁国家公园特别景观保护区内违法骑沙滩车载游客赏鹿观星,次数多达2688次,且还破坏木栅围栏,检方依违法国家公园法、妨害公务等罪起诉4人,并向法官建议从重量刑,但法官认检方举证不足,判4人无罪。

判决书指出,依国家公园法规定,国家公园特别景观区禁止经营沙滩车,但检警发现林等4人疑似知法犯法,擅自在龙磐公园及水蛙窟草原等保护区内招揽游客夜赏梅花鹿、观星,以每辆沙滩车载客1至2人,每辆车收取400元至1600元不等夜游费用。

检警追查还发现到,由于该地植被长期遭沙滩车辗压破坏,已产生冲蚀情形,所以垦管处有架设横向木杆防止沙滩车进入,不料2020年8月13日,其等疑似又破坏木栅栏硬闯。为此,相关单位从隔年2月13日起至9月3日止架设备缩时摄影,结果拍到4人违法驾驶沙滩车多达2688次。

案经检方侦结后,检察官依违反国家公园法第14条第1项第4款、妨害公务等罪起诉4人,并建请法官审酌4人长期经营沙滩车导致破坏地表或地下水源涵养,违反情节非轻,应从重量刑,以资惩儆。

但法官在审理时认为,4人的行为仅构成国家公园法第13条第8款「其他经国家公园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仅得处1000元以下罚锾而已,非属犯罪构成要件,而检警虽拍到有人违法驾驶沙滩车多达2688次,但4人承认的只有数次,且经垦管处明确开立处分书的也只有林姓父子各3次、龚1次、尤1次,单以次数来看难认已达情节重大情形,且检方也无法明确举证2688次就是4人所为。

至于破坏公物一事,林姓理事长虽曾在2018年间、垦管处在修缮损坏的木栅围栏时在场表示,「你们做一做,我们晚上还是会把门打开找人进去观星」等语,但这与2020年一案相隔甚久,难认有关联,因此全案4人都判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