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被按喇叭怒比中指 法官2原因判无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骑士阿铭(化名)今年2月间骑车行经新竹市东区某路口,与另一名驾驶A男发生行车纠纷,他不满被按喇叭,愤而比了一次中指。新竹地院法官认为,阿铭比中指只是为了宣泄不满,也不会对A男的心理状态或社会生活关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他有公然侮辱之嫌,最终裁定无罪。
▲阿铭不满被按喇叭,怒比中指反击,因而挨告。(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起诉认为,阿铭今年2月间骑车行经新竹市东区某路口时,因与A男发生行车纠纷,心生不满,竟在公众往来的道路上,对A男比中指一次,导致A男人格、名誉及社会评价贬损,涉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因此依法将他起诉。
但新竹地院法官认为,首先,依照台湾目前一般社会通念,比中指是「FUCK」或「X」等秽语的肢体手势,不过,阿铭在被A男按喇叭之后,随即比中指反击,应当是为了宣泄被按喇叭的不满,行为时间短暂,也没有持续恣意谩骂或攻讦,显然属于偶发、轻率的负面冒犯言行,冒犯及影响程度轻微,难认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范围。
再者,法官指出,中指手势虽然有不雅或冒犯意味,但与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我认同、人格尊严互不牵涉,就算旁人看到这一幕,也不会对A男的心理状态或社会生活关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不足以损及A男的社会名誉或人格尊严。
法官表示,阿铭对A男比中指一次,客观上冒犯及影响程度轻微,主观上也难认他是出于故意贬损A男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而做出这样的举动,检方所举事证尚不足以证明他有公然侮辱之罪嫌,最终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