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擦撞酒测值达0.25毫克 云林男「无罪」!关键理由曝光
因为员警实施酒测时并未「全程」录影,法官判决许姓男子无罪。(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云林一名许姓男子,2023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驾驶小客车与蔡男的小货车擦撞,所幸无人受伤,辖区李姓员警获报赶抵处理,对许男施以酒精浓度测试,发现呼气酒测值达0.25毫克,警询后依法送办。法院审理后,认定员警酒测过程未全程连续录影,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判决许男无罪。
判决书指出,许男辩称,虽然当时呼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但他并没有喝酒,他是一个从来不沾酒的人,他质疑酒精检测的结果。而且当天酒测后,有请员警回去换一台重新测试,当下员警有答应,但员警所属的副所长不同意,他也有主张抽血检验,员警也有同意,但副所长仍不同意。
辩护人则为许男辩护指称,当天晚间到医院抽血检验,因血液所含酒精浓度小于5mg/dL而未检出,而依据法医研究所报告,「一般人血液代谢速度是以每小时10mg/dL回溯计算」,考量许男患有乙型肝炎、糖尿病的特殊身体状况,其代谢速度应会比常人更慢。
若是许男果真在车祸当时,经员警测得酒测值0.25毫克(换算血液酒精浓度为50mg/dL),那他在晚间11时许,在医院抽血检测时,血液酒精浓度数值应不可能小于5mg/dL,由此可以推证许男并无饮酒。
法官审酌,承办的李姓员警对许男实施酒精检测过程,并未全程连续录影,违反酒精检测过程应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员警仅因其个人疏失,未于检测前,再次确认是否有开启密录器进行录影,造成许男在酒测过程时,「全程」均未有任何录影存证,让法官无法事后检视酒测程序是否存在其他不当情形,以排除就测结果未受到干扰之可能性。
法官认,检方指述许男涉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在依法排除许男酒测纪录表的证据能力后,不能证明许男犯罪,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为「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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