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酒驾酒测值高达0.84 却因「这理由」法院判无罪

曹男酒驾,警方追着他进入其住处停车场酒测,彰化地院审理后,认为员警进入私人处所对被告施以酒测,并不合法,取得之酒精纪录表,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因此判决曹男无罪。(叶静美摄)

曹男骑车因违规跨越双黄实线,被警方发现却不愿停车,员警因而追着他进入其住处停车场,进而发现其酒驾,要求曹男酒测,酒测值超标达0.84mg/L,被依涉犯公共危险罪送办,彰化地院审理后,认为员警进入私人处所对被告施以酒测,并不合法,取得之酒精纪录表,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因此判决曹男无罪。

判决书指出,曹男在去年9月间,在住处饮用高粱酒后,骑乘机车上路,行经员林市山脚路时,因跨越双黄实线,被员警发现,员警随即从后尾随、对其按喇叭却不停车,员警因此跟着曹男进入其住处停车场内,发现其身上散发酒味,要求其进行酒测,测得酒测值0.84mg/L,已达0.25mg/L之法定不能安全驾驶标准。

曹男坦承酒驾,但辩称,警察对我酒测的地点是我家,警察从后面追我,没有放警铃,用喊的,我没有听到,警察根本就没有拦截我,我那时候要左转进去我家,我回家后,警察就直接进去我家,说我刚刚跨越双黄线,说我身上有酒味,叫我要酒测,我就酒测,警察怎么可以在我家对我酒测。

判决书指出,警察机关实施酒测之目的在维护道路交通人车之安全,警察机关纵可拦停车辆并要求对驾驶人实施酒精浓度检测,但其执行勤务的地点,应以公共场所或可供公众通行之道路为限,方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立法意旨。允许警察得进入私人生活私密领域,是在面临危害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情事发生时,基于救护人民之目的,始得为之。

警方进入被告私生活领域内拦停被告,适法性已有疑义,进而未告知被告拒绝酒测之法律效果、未经被告自愿性同意,无令状对被告施以酒测,并不合法,因此取得之酒精测定纪录表,显为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自可认定,因此判决曹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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