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男酒后「发动引擎」…警:酒驾送办!法官竟判无罪理由曝光

阿劲酒后发动引擎,遭认定酒后开车,事后法官以未驶动车辆判无罪。(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陈羿妏/桃园报导

桃园一名男子阿劲(化名)今年3月间于KTV饮酒欢唱后,打算开车离去,孰料,他才刚发动引擎即遭到警方拦查,经酒测后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对此,桃园地院审理后,以阿劲发动引擎后「车辆未出现驶动情形」,判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劲于今年3月26日晚间11时至27日凌晨2时许在桃园一间KTV喝酒欢唱,而他明知酒后不得驾驶交通工具,仍打算自行开车离去,不过,发动引擎的同时,他随即遭警方拦查,被测得其酒精浓度值达每公升0.58毫克,事后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阿劲坦承,案发当时他确实有饮酒,上车发动引擎、坐在驾驶座,但他辩称上车发动引擎,是想借由车内灯光家中钥匙,并非要驶动车辆。

对此,法官勘验案发时监视器画面员警密录器影像,仅显示阿劲上车发动引擎时,遭员警要求下车接受酒测测试,但未见小客车有驶动情形,也无其他事证足证阿劲有酒后开车。

法官另审酌,《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酒后开车」构成要件之一为「驾驶」,其意义应非仅包含行驶动力交通工具,尚须有「驶动」行为,因此综合上述说词证据后,难认阿劲涉犯公共危险罪,谕知阿劲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 《ETtoday新闻云》提醒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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