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槟榔开车酒测超标起诉 法官因这理由判无罪确定

警方实施酒测情拦查情况,与本案无关。(本报资料照片)

前年林姓男子在台北市南港区遭警拦查,他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7毫克遭移送法办,检方依公共危险罪起诉,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林男有嚼食含有酒精成分之槟榔结束未满15分钟的可能,员警酒测未全程连续录影也提供漱口机会,判决林男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2020年9月14日晚上林男在台北市内湖区饮酒,并在酒后开着营业小客车,行经南港区三重路与三重路巷口被警拦查,林男接受吐气酒精测试其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7毫克涉犯公共危险罪。

林男主张因有嚼食槟榔习惯才会酒测超标,否认酒后开车,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将林男判决无罪,检提上诉主张,林酒测时嘴里并无槟榔,且他本身有饮酒习惯,应可分辨槟榔是否含有酒精,他酒测前选择嚼食含有酒精成分之槟榔,主观上仍有饮酒后驾车的犯意。

高院认定林男在接受酒精测试前,确有嚼食含有酒精成分之槟榔结束未满15分钟之可能,但警员对被告实施酒精测定时,未全程连续录影,亦未确认有无食用槟榔及结束是否已满15分钟,复未提供林男漱口机会。

高院指出,林男测得呼气中酒精浓度每公升0.27毫克之数值,无法排除是口腔内残留之酒精成分所导致,检察官所举之事证即仍有合理之怀疑存在,依罪证有疑,利归被告原则,不能迳认被告犯罪,驳回检方上诉、判决林男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