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抢槟榔摊爽喝保力达 「这理由」求轻判 法官重重打脸

杨男持枪抢劫槟榔摊,之后又闯入偷喝保力达,想以案发时是「低收入户」求轻判,被法官打脸。(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南市一名杨姓男子,去年(111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骑机车前往一家陈姓女子经营的槟榔摊,随即掏出一把手枪,指向在场的陈女、林男等6人,并呛声「把钱拿出来」,林男等人将身上的金钱交出后,杨男得手1万7千元后,立刻骑机车逃离现场。

杨男今年(112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再度骑机车,再度前往陈女的槟榔摊,发现槟榔摊里面没有人,杨男窃取1瓶保力达(价值50元),当场饮用完毕,随即骑车离开。

法院审理,杨男对于犯案坦承不讳;辩护人表示,杨男涉犯加重强盗罪,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强盗过程仅历时数分钟,陈女在警询时也说:「杨男拿枪指着我们,要我们拿钱出来,我本来以为他在玩」。

辩护人指出,显然杨男在客观上手段尚非凶残,且杨男案发期间是低收入户,因经济压力所迫,一时失虑,请求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法官认,刑法之强盗罪,性质上虽为财产犯罪,惟因行为人利用强暴、胁迫之手段为不法行为,而有使被害人之生命、身体安全遭侵害之高度危险,是其法定刑较其他财产犯罪为重。

法官审酌,杨男持具杀伤力非制式手枪至槟榔摊内,以强烈手段强取财物,倘若稍有不慎或遇被害人试图反抗,后果恐不堪设想,杨男所为,对于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之危害甚钜。

况且,杨男仅因缺钱花用,即持枪犯加重强盗犯行,强盗金额非少,依社会一般观念,难认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显可悯恕之情形存在,因认杨男所为之加重强盗犯行,并无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之余地。

法官日前依犯携带凶器强盗罪,处有期徒刑7年6月;又犯窃盗罪,处拘役2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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