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长刀蒙面抢超商1.8万元 彰化男「这理由」想轻判被打脸

林男持长刀蒙面抢超商,被依犯携带凶器强盗罪,处有期徒刑7年8月。(示意图/shutterstock)

彰化县一名林姓男子,去年(111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带了1把长约30公分的尖刀,骑机车前往「镇海庙」停好机车后,先戴上面罩、口罩及穿上雨衣,随后持尖刀进入超商,喝令店员打开柜台抽屉,林男抢走1万8千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判决书指出,林男辩称:我持刀进超商时,有向店员表示不会伤害他,只是单纯要钱而已,我应该是恐吓取财。辩护人则以林男虽有持刀进入超商,但并未指向店员身体,而且是店员说「钱你自己拿」。

林男拿抽屉的金钱时,店员并无抗拒阻挡,可见是店员不愿抗拒,而非无法抗拒或难以抗拒,林男所为并非该当加重强盗,仅是恐吓取财。

法官认为,按强盗罪之强暴、胁迫,祇须抑压被害人之抗拒或使被害人身体上、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为已足,其暴力纵未与被害人身体接触,仍不能不谓有强暴、胁迫行为;强盗罪所施用之强暴、胁迫手段,祇须足以压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丧失意思自由为已足,纵令被害人实际无抗拒行为,仍于强盗罪之成立。

超商店员向法官表示,超商的SOP就是安全第一,如果遇到抢劫,不要做反抗等激烈动作,生命比较重要,而且纵使没有SOP流程,其面对林男拿刀进来超商也不会反抗,因为不想要受伤等语。

法官认,足见店员未反抗除了因为超商设置之SOP流程外,更因为担心自己受有伤害,林男持刀强取财物之行为,已使店员畏惧而未反抗。法官日前依犯携带凶器强盗罪,处有期徒刑7年8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