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辣椒水1小时内洗劫3槟榔摊 二审改加重判9年

宜兰刘姓男子辣椒水洗劫槟榔摊,遭重判9年。此为示意图。(图/记者陈玉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宜兰男子刘皓宇,因缺钱花用,在今年2月间石姓少年共谋,先从河堤旁偷走一部汽车,而后开着赃车在凌晨4点左右,以辣椒水洗劫3槟榔摊,得手9千余元与一支手机一审刘男重判8年2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8日二审宣判,再加重刘男刑期,改判有期徒刑9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皓宇(27岁)与17岁的石姓少年,原本都在洗车工作,少年离职后,与刘男仍有联络。2人因缺钱花用,决定共谋犯案。今年2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2人先在宜兰市慈安路旁的河堤,偷走邱姓男子没有上锁的轿车,而后开着赃车在路上找寻作案目标

凌晨4时左右,2人先到五结乡结路2段一处槟榔摊,坐在副驾驶座的少年先向槟榔摊陈姓女店员谎称需要杯子,趁着陈女靠近时,少年突然拿出防狼用辣椒水,喷洒女店员眼睛脸部,女店员刺痛难当,打算冲回槟榔摊;但陈男这时下车,自后方拉住女店员后,由少年再加码喷洒辣椒水,女店员痛苦倒地,2人则趁隙抢走槟榔摊2千元现金后逃逸。

而后2人再开着车,以相同的手法在五结乡中正路3段、头城镇青云路3段等2处槟榔摊强盗总计3次犯案后得手现金9500元与一支手机,2人开着赃车沿国道5号北上,将赃车弃置于新北市新店区,再搭捷运台北市藏匿。警方根据监视器画面,锁定2人犯案,一周后将2人逮捕归案。检方依照「与未成年人共犯窃盗、强盗等罪」,对刘男提起公诉,少年则移送少年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刘男犯下3次「与未成年人共犯普通强盗罪」以及1次窃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2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审理时,高院认为刘男所犯应为「与未成年人共犯加重强盗罪」,但刘男辩称,辣椒水是作为防卫目的使用,内容物为天然物质,虽喷到人体会引起短暂不适,但对于人之生命身体并未构成威胁,所以不属于凶器,不成立持凶器犯强盗之「加重强盗罪」。但高院认为辣椒水依社会一般通念,确实为凶器无误,刘男的行为成立「与未成年人共犯加重强盗罪」,因此改重判刘男9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