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滑IG惊见女儿胸部被一手掌握 怒冲警局报案逮网友

新竹一名男子少女发生性关系后,又拍猥亵照上传IG,少女母亲滑IG惊见女儿胸部被一手掌握,怒冲警局报案网友。(中时资料库)

一名家住新竹的叶姓男子,去年6月间认识年仅16岁的少女,事后两人在住处发生性关系,接着又用手机拍下自己用手抚摸少女胸部的猥亵照后,竟然上传到女方以及友人的IG上供网友观赏,少女的母亲某日进入女儿IG观看日常生活动态,竟然发现女儿遭到不明男子「抓奶」,气得报警逮人,新竹地院法官审理后,依照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性交判处有期徒刑4月,另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处1年2月。

根据判决书记载,叶男与年仅16岁的少女于109 年5、6月间认识,但叶男明知少女为未满16岁之女子,竟于109 年7 月13日在新竹市住处,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接着又在109 年7 月13日至同年月20日,在不详地点,以手机拍摄右手抚摸少女左胸部之猥亵行为照片后,立刻以Instagram 传给友人观赏。但少女的母亲某日突然兴起看女儿IG的念头未料竟然看见有不明男子抓着女儿的胸部胎照当场大怒,并找来女儿质问,随后立刻报警。

法官审理后认为,叶男所拍摄其右手抚摸少女左乳房数位讯号,依社会一般通念,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主观上亦能满足被告自己之色欲,其内容应属猥亵行为,蛋卷内既无证据证明该等数位讯号业已经过冲洗压制成为实体相片,应属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所规定之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

法官也认为,叶男知告诉人甲女案发当时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正处年少,对于男女情欲之事尚属懵懂,就其性自主权之认知未趋成熟,仍与少女进行性交之,并拍摄告诉人少女之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又传送予友人观看,影响告诉人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正常发展,虽然叶男犯后坦承犯行,但始终未与告诉人等达成和解,亦没做任何赔偿,依照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判处有期徒刑4月,另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