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暴力讨债并限制自由 法官因为这理由判无罪

桥头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检方提出的积极证据不足,判决陈男无罪。可上诉。(中时资料照)

陈姓男子的林姓男友人得知开计程车维生的司机阿强(化名)积欠陈男金钱,因此林男与陈男涉嫌密谋向阿强讨债,由其他人动手,不仅殴打阿强还限制其自由。阿强脱困后告陈男妨害自由,桥头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检方提出的积极证据不足,判决陈男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林姓友人与另两名姓名不详的A男与B男为了讨债,于2022年6月9日先纠众找阿强,还作势要打人,令阿强生畏惧,因此乘坐B男驾驶的汽车前往他处和陈男商讨还钱事宜。

之后B男驾驶的汽车来到陈男所在的高雄市三民区九如二路某处,陈男上了B男驾驶的汽车要求阿强还债。其间,A男还徒手殴打阿强的脖子,导致其后脑、前颈及前胸钝挫伤。

在陈男下车后,这群人还开车载阿强在路上绕行,由阿强拨打电话给女儿陈女帮忙筹钱。陈女察觉有异,要求林男等人将阿强带到大社区一家咖啡店商议债务,陈女并同时报警。林男等人之后再到三民区载陈男前往咖啡店。

这伙人相当警觉,之后安排陈男转乘阿强驾驶的汽车到咖啡店,虽然警方到一处超商空地埋伏但只看到陈男与阿强。阿强不甘受辱报警,警方讯后,认为陈男涉犯刑法刑法第302条第1项之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桥头地检署并起诉。

陈男对此坦承确实有与阿强到三民区九如二路某处商讨帐务还款事宜,但这是阿强主动致电给他要求见面,陈男否认有任何妨害阿强自由的犯行。

法官认为,检方提出的积极证据不足,其提出的罪证包含警询、阿强的供述和监视器影像翻拍照片、通联纪录等,无法说服法官陈男有犯罪的心证,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谕知陈男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