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消防员偷抄报案电话性侵少女疑案 法官因这理由判无罪

涉性疑云新竹消防局陈姓小队长,新竹地院审理后获判无罪。(翻摄脸书罗浚滨新竹传真)

1名有精神困扰的17岁高中甲女,2年前不时打119报案新竹县消防局勤务指挥中心陈姓小队长,趁机抄录甲女电话号码连系混熟后,涉嫌在车上性侵得逞,甲女2月间轻生,新竹地检署依法陈员提起公诉,新竹地院合议庭审理后以陈员性侵事证不足,10日宣判无罪。

合议庭法官认陈员无罪有四项理由,一是认为原告?女指控陈员性侵的内容遭性侵害的行为,说法前后不一;二为原告甲女与被告陈员和解内容是写性骚扰,并不是性侵,且合解的原因目的不明。

第三,原告甲女以手机对话有关性侵害部分,被告陈员都在第一时间提出反驳;第四原告甲女是在案发1年7个月后验伤,指控遭陈员性侵,原告甲女处女膜何时破?如何造成?并无法判定。因没有明确事证明被告陈员涉有性罪责,合议庭宣判陈员无罪。

这名有精神困扰的高中女学生甲女,母亲过世后一直由学校心理辅导,2018年2月到2019年间,打电话到新竹县消防局报案共16次称要寻短,经常指名要陈姓小队长接听电话,甲女在今年2月间轻生,并未留下遗书

女生前指控陈员2018年4月6日晚上9时许至10时之间,开车载她到竹东镇某国小附近将车停在路边后性侵她。

检方传唤陈员到案,陈员否认对甲女性侵,但去年10月间,陈员疑涉性骚扰甲女,12月16日以10万元与甲女达成和解,但隔天甲女向警方报案称遭陈员性侵。

检方以陈员与甲女的对话纪录和解书、辅导纪录与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认陈员犯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21条第1项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罪嫌,依法提起公诉。

消防局依规将陈员记大过停职,新竹地院审理后以上述四项理由,宣判陈员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