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派出所内辱警员五字经 法官因这理由判无罪
杨姓男子于酒醉后辱骂警员,桥头地院(见图)审理后认为,他只是酒醉后出言不逊,没有构成妨害公务,判处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杨姓男子于今年3月底喝醉酒,他在冈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内无端以「五字经」辱骂郭姓警员,警方讯后移送桥头地检署,检方依妨害公务罪起诉。桥头地院审理后,认为杨男只是出言不逊,他没有干扰警员的公务行为,判决无罪。可上诉。
杨男于今年3月28日晚间被带到派出所保护管束,他以「X你娘机掰」辱骂当时在执勤的郭姓警员。警方讯后移送桥头地检署,杨男在接受讯问时坦承辱骂郭姓警员,但他辩称,这是因为警察的态度不佳,所以口出秽语。
桥头地院审理后指出,依刑法第140条的侮辱公务员罪,性质属于妨害公务罪,而非侵害个人法益的公然侮辱罪。且杨男当时是基于个人修养与讲话用词等因素,辱骂警员,并没有做出影响警察公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员警执行公务。
警界一名资深警官说,此行为应以公然侮辱罪处理,此属于告诉乃论,警员应该懂得保护自己。
桥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检方提供的罪证不足,判处杨男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