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酒测值回溯超标检察官公危起诉 一二审「罪疑唯轻」判酒驾男无罪
男子酒驾肇事,酒测回溯超标遭依公危起诉,一二审却判他无罪。(图/记者林世文摄)
王姓男子酒后骑车发生擦撞车祸,警方酒测发现浓度0.23。检方依他自承骑车时间用酒精代谢率回溯,认定他超过0.25,依公共危险罪嫌起诉。一、二审却都认为,酒精代谢率标准版本不一、没有证据证明他不能安全驾驶,依「罪疑唯轻」判他无罪。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王姓男子2019年10月6日晚间9点30分骑机车外出要买消夜,46分却意外擦撞到停在路旁的机车。警方到场处理发现他身上有酒味,酒测值0.23。王男坦承他当天上午11点在自家喝啤酒和威士忌,中午骑车去朋友家,晚间7、8点时回到家。警方据此依酒精代谢标准回溯,王男骑车酒精浓度高达0.78,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检方也依法起诉。
检警虽采有利王男的时间点计算,遭警查获前回溯8小时46分钟,也就是当天下午1点开始酒驾,并依交通部运输研究所1989年针对国人实验研究酒精代谢率,每小时每公升0.0628毫克,推算他开始骑车时的酒精浓度应为0.7805。
台中地院却认为,人体酒精代谢率是经由盖然率考量算出的平均值,常因研究文献实验设计不同而有所差异,无法排除个别受测者差异性。酒精浓度代谢率有多种版本,每个人体质、身体疲劳、食物代谢程度不一,依「罪疑唯轻」原则,难以认定王男有超过0.25,判他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强调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的酒精代谢率标准已使用31年,国人代谢构造机能没有因此改变,因此仍具参考性。王男酒驾若以事故发生时点9点半计算,酒精浓度为0.246(计算式为:0.23MG/L+0.0628MG/L×16/60 ≒0.246MG/L )事实上王男骑车从住处到事故地点,用Google地图计算车程约4分钟,回溯骑车刚开始的酒精浓度约为每公升0.25毫克(计算式为:0.23MG/L+0.0628MG/L×20/60 ≒0.2509MG/L),已构成公共危险。
高院审理后仍维持一审看法,认为王男在警方要求做「直线测试」、「平衡动作」、「两个同心圆间画圆」都有通过,难认他有不能安全驾驶行为,依罪疑唯轻原则,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曾任检察官的律师林俊仪表示,法院强调「证据法则」,在无法明确证明被告有罪,通常都以罪疑唯轻做出无罪判决,他支持法官这样的判决。当然可能会有民众又认为是恐龙法官,但法官必须依证据审判,否则将影响司法公正性。
但也有法界人士认为,这样判决应属少数,多数法官仍会采信酒精代谢率标准。他认为,酒精代谢估算标准虽有多种计算公式,但实务上不免要先确定驾车时间,此部分攸关酒测值估算甚钜,但检警却多无进行调查;酒精代谢虽每人因体质有所差异,但估算公式为针对一般人进行之科学研究,若行为人认为不符合估算结果,应对此异常结果提出适度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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