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想逃还撞伤警 「车头没对警察」法官判无罪
▲黄男酒驾还想逃,擦撞员警造成右膝挫伤,法官认为未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判无罪。(图/ET示意图)
高雄一名黄姓男子2018年6月间被查获酒驾,事后警方要求他将机车移至路旁,他却趁机发动机车欲逃逸现场,李姓员警上前阻止,黄男竟予以冲撞,造成员警右膝挫伤。警方随即将他压制,除公共危险罪外,依妨害公务罪函送法办。一审时法官认为黄男疑似想要加速逃离,但车头并未对着警方,因昏暗无法掌握人车距离,未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判无罪。检方再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无罪确定。
判决指出,黄姓男子2018年6月27日凌晨4时20分许,因骑机车未戴安全帽,于高雄林园区林园北路与凤林路口遭警方拦查,并对他施行酒测,测得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38毫克,警方随即请他将机车移至路边,但他却趁机发动想逃离现场,李姓员警上前阻止,他竟骑车擦撞员警,导致员警右膝挫伤。
检警讯问时,黄男辩称「我只是将机车移到路旁,才会再发动」,表示并没有故意冲撞员警,否认妨害公务行为。高雄地院审理时勘验员警密录器,发现当时警方先请黄男于酒测单上签名,并询问机车上是否有物品需要带走,此时黄男打开置物箱后,便突然坐上机车发动引擎向前行驶,随即遭警方拉住车身,然后人车倒地。
法官认为,员警当时站在黄男机车侧边,车头是朝无人站立的方向,然而造成李警右膝挫伤,原因应为天色昏暗,整个过程只见黄男想骑车离开,并没有故意攻击而是不小心擦撞,因此无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判无罪。
检方上诉指出,黄男行为至少涉及脱逃未遂罪。二审法官则认为,脱逃罪要件在于已在公权力拘束之下故意脱逃,但黄男接受盘查期间,身体还没受公权力拘束之际就乘隙发动机车想要逃离,遭警拉住没有构成逃脱罪,因此维持原判。
另外,酒驾部分,一审依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2万元,并科罚金5000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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