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杯啤酒后上车!台东男被警拦「我用滑行的」 法官判决无罪

刘男酒后上车滑行前进,被判无罪。(示意图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邹镇宇综合报导

台东一名刘姓男子朋友喝酒后,坐上小货车拉开手刹车利用斜坡往下滑,5公尺后被警方拦下。台东地院表示,刘男确实利用坡度滑行前进,车辆动力装置没有启动过,因此判决无罪,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2019年6月7日晚间友人家中喝下3瓶啤酒,随后上小货车放下手刹车,5分钟滑行5公尺后被警方拦下。刘当下立刻对员警说「我没有开啦」、「我用滑行的也算喔?」,但吐气所所含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45毫克,被依公共危险起诉。

刘男否认犯行,表示他上车没有发动电源引擎,只放掉手刹车慢慢往前滑动,没有驾驶行为,想说慢慢滑就能回到家中。检方现场勘验,比对距离并实测,发现刘男滑下时间约10秒,然勘验为31秒,明显车速不同,怀疑刘男说谎。

法官认为,车辆滑行速度会因天候、车辆轮胎压痕地势地势坡度及地面平滑程度因素而异,因此难以推论刘男是启动引擎前进。

▲法官认为,刘男滑行的行为不能称为「驾驶」,因此判无罪。(图/记者杨钧典摄)

法院勘验发现,刘男的车辆因过久未使用电瓶,已无电,经外接电源测试车尾灯会亮,踩煞车时,同一个车尾灯的亮度会增强;因此可见,刘男确实可利用现场地形向前滑行,且可开启车尾灯及煞车灯

此外,证人证称,刘男当天载她时,没有拔下车钥匙上车时有拉上手刹车,没有转动钥匙、启动引擎便开始滑行。

台东地院认为,动力交通工具的动力装置运转时,人操作才称为「驾驶」,以手牵、脚拨等方式进行移动,难认与「驾驶」行为相符,认定刘男与此不符,因此判其无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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