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辩「我用脚踩的」 法官:心存侥幸判3月
▲电动自行车即使有踏板也是动力交通工具,喝了酒骑上路也会被罚酒驾。(图为资料照,与本案无关/枋寮分局提供)
台北市简姓男子去年跟朋友喝了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被警察拦查,酒测值达每公升0.73毫克,简男一度辩称以为骑脚踏车不违法,台北地院判决指出,可用电力发动行进的,就符合《刑法》定义的「动力交通工具」,媒体也一再报导酒后骑电动脚踏车遭罚案例,简男不可能不知道,却心存侥幸,依公共危险罪判他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
据了解,简男平常在住家附近活动时,就习惯骑不用挂车牌的电动脚踏车代步,2018年10月间,他到朋友在万华区开的一间小吃店,边吃晚餐边喝了6罐啤酒,隔天凌晨骑车回家路上,被警察拦停实施酒测,酒测值0.73毫克,已达超过0.25毫克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公共危险罪标准。
简男坦承喝了酒,但主张他骑的是自行车,「有脚踏板的,是要用脚踩的」,检察官搬出法规,根据「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形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简男所骑的是人力为主、电力为辅的电动辅助自行车,而只要是靠电力、引擎动力移动的交通工具,就是《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中定义的「动力交通工具」,简男才认罪,由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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