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车辆未发动引擎于下坡滑行 不构成酒驾判无罪

台东刘男驾驶的小货车,在未发引擎状况滑行,台东地方法院认为未构成酒驾,判无罪。(庄哲权摄)

台东刘姓男子驾驶的小货车,在未发引擎的状况于下坡路段滑行,遇警方拦查,酒测值达0.45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并经检方起诉,台东地方法院审理时,法官采信刘男说词,认定不构成酒驾,判决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于去年6月间傍晚,与友人饮完3罐啤酒后,驾驶小货车途经池上乡万朝一路时为警拦查,警方闻到他身上酒味,即进行酒测,酒测值达0.45毫克,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台东地方法院审理时,刘辩称他当时放掉手煞车,车子自己滑行,并未发动车子,没有驾驶,是利用下坡坡度,以滑行方式将车子前进。

法官今年3月到事发现场勘验,发现确实为下坡路段,并将刘所驾驶的小货车在未启动引擎的状态下,确实可利用现场地形向前滑行。

传唤证人也证称刘当时钥匙没有拔下来,他上车后放掉手煞车,但没有转动钥匙启动引擎。再勘验警方密录器行车纪录器,也难推论刘是启动引擎前进。

法官认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酒测超标所涉及的公共危险罪,应系在动力交通工具动力装置业经运转前提下,利用该动力装置所生动能,借以行走、前进于公众得以自由通

行之场所

若引擎未发动,或发动后以手牵、脚拨等方式移动,或仅于自家庭院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驶入道路等情,均难认与「驾驶」行为相符。

刘将其车辆手煞车移除,利用地形坡度采取滑行方式前进,并未启动引擎,车辆动力装置未有运转之情形,与「驾驶」行为不符,判决无罪;地检署表示尚未收到判决,是否上诉再研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