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吻性骚女声乐家 「台湾演艺之父」许博允判刑3月定谳
▲新象基金会创办人许博允性骚案,判刑3月确定。(图/翻摄中天新闻)
新象基金会创办人、「台湾演艺之父」许博允5年前担任台北市政府顾问期间,被控对一名女声乐家伸咸猪手、强吻,虽然许坚决否认,但一审遭判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高等法院7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翁姓女声乐家在2012年控诉,指许博允趁她开车时,多次以手碰触、抚摸她的手臂、肩膀、背腰等处,还在PUB试图强吻她,让她感到非常不舒服;许则反击对方捏造事实,澄清「是礼貌性亲吻脸颊」、「我是君子不怕」。
台北地院传唤多名证人后认定,许确实有乱摸、亲吻脸颊等性骚扰行为,且犯后态度不佳,也无悔意,于2016年7月26日判许3个月徒刑;当时许曾回应「无法接受」,将继续上诉,「不管10年20年,我们有证据。」
全案上诉后,许主张,在PUB散场后,女声乐家还和他拥抱道别,可见他并没有性骚;不过,高院根据证人供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