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用脚滑600公尺回公司 警称「听到引擎声」骑士获无罪
杨姓男子去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酒后坐在机车上面,用脚滑动打算回到600公尺远的公司休息,结果被两名警员抓包。然而,新北地院法官认为,现阶段的判断基准都是警方的说法,对杨男明显不利,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完全采信警员的证词,最后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杨男自称酒后是坐在机车上用脚滑行。(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案无关)
判决书中提到,杨男当天在台北市万华区某卡拉OK店喝酒,大约一个小时后骑机车行经新北市新庄区中正路508巷口,而且还逆向,被李姓、尤姓两名警员拦下,经酒测吐气所含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25毫克,显然是违规酒驾。
杨男挨告后不仅坚决否认酒驾,还辩称当下他有戴安全帽,也有开机车大灯,可是没有发动引擎,「我是以双脚移动,想要回到600公尺远的公司休息。」
而两名警员证称,杨男当时明明有发动机车,车速大约在10公里左右,否则不会进行拦查,「我们将他拦下时,有听到引擎的声音」,只是无法确认他的双脚是放在地上还是踏板上。
▲杨男与警方争论事发当下到底有无发动机车引擎。(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
新北地院法官认为,两名警员对于如何认定机车处于发动状态、是谁关闭引擎等问题,都无法清楚交代,或许在警员执行勤务的行政规定中,要求取缔酒驾应以行为人已经发动引擎为前提,但是不能倒果为因,以警察客观上的拦查结果推论杨男一定有发动引擎。
法官接着表示,事发地点就在大马路边,光靠有听到引擎声这一点,无法证实杨男当时的确有发动机车,也有可能是其他车辆的声音,加上没有更多客观的证据,自然无法完全仅凭单方面说词就认定骑士有罪;况且这起案件只要杨男认罪,就可以快速完成裁判,所节省的程序利益不会比实体上的还少,他却坚持主张没有发动引擎,或许表达的时间点不够即时,但也没办法证明是在说谎,最后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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