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被警攔停 2理由程序不合法...罕見獲判無罪

屏东钟姓男子酒后骑车行经内埔乡新中路段时,被警方拦停,员警追至钟男家中后,要钟男出来酒测,钟呼气酒测值达每公升0.36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法院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但上诉二审后逆转,合议庭认为钟男被警方拦停时,并无「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等状况,因员警程序不合法,逆转判无罪。

判决指出,钟男去年11月21日晚间8时许,在友人住处喝完啤酒后上路,骑车准备返回自己三合院住处,当时钟骑车行经屏东县内埔乡新中路段,与员警会车时,警方闻到钟男身上有酒味,员警马上回转示意钟男停车受检。

钟男没有停车,骑到自家三合后才停下,不理会员警进到屋内,直到李姓员警等到支援警力到达,持简易酒测棒对钟男施测,呈现酒精反应,进一步检测后,呼气酒测值达每公升0.36毫克,将钟男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屏东地院审理时,钟男坦承酒驾,但警方取得证据不合法,不应该定他罪;但法官根据员警密录器及笔录内容,认为员警当时和钟男骑车交会,看到钟骑车行为有异,且有闻到「酒味」,随即加以拦查施测,属于合法职权行使。

法官认定,员警当时虽有进入钟男住处,但当时中是酒驾的疑犯,因此在住处外棚架施测,并无任何违法不当,警方取得的酒精测定纪录具有证据能力,不采信钟男说法,依公共危险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

钟男不服上诉,钟主张他虽有酒驾,但当时他没有行车不稳,空气也不可能飘出酒味,警方违法施测在先,取得数据应无证据能力,应该判他无罪。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合议庭认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员警拦查酒驾应有「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要件,否则就是非法进行酒测,人民并无配合接受酒测义务。

虽理性员警称「钟男车速快」、「跨越双黄线」、「空气有飘来酒味」、「没有蛇行但不是骑在直线上」,但依据警方侦查报告及密录器画面,发现当地并非双黄线路段,且「车速快、有点偏」的理由,并无具体事证可以相左证,钟也没有骑车蛇行。

合议庭另传到场支援的徐姓员警作证,徐员称他当时戴着口罩,并未闻到钟男酒味;合议庭认为,若徐男与钟男距离很近都未闻到酒味,戴着口罩执勤的李姓员警,却能在骑车时闻到「空气中的酒味」,并不符合常理。

合议庭认为警方盘查只是出于「单纯主观上的怀疑」,钟男起驶位置离住家约1公里,并无发生事故,且骑车也未有「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情事。

因盘查与警职法规定要件不符,合议庭认定员警施测程序不合法,取得酒测数据不具证据能力,虽钟坦承酒驾,但自白不能当唯一证据,逆转判钟男无罪确定。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

警方进行酒测时,须遵守警职法规定要件,屏东钟姓男子虽酒驾上路,法官认为员警执勤程序不合法,判钟男无罪确定。警方拦检示意图。记者张议晨/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