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牵机车倒退撞车未报警吃肇逃罚单 一审撤销二审逆转理由曝光

女子手牵机车倒车撞倒机车未报警离开,认定肇逃。示意图。(图/资料照)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卓姓女子手牵机车倒车时撞倒路边机车,没报警留资料就离开,遭依肇事逃逸开罚并吊扣驾照。她不服上诉,认为机车牵后退不属驾驶行为就不构成肇逃。一审法官认为警方无法证实引擎是否发动,判她胜诉;二审却认为,「准备停车」属驾驶行为,改判卓女败诉。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卓姓女子2019年9月6日下午骑机车载家人银行办事,抵达银行门口后发现后方约7、8公尺处有停车格,她1人跨坐在机车上、手握龙头倒车,不慎撞倒1辆停在路边的机车。她因为没报警等,警方认为是肇事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3000元并吊扣驾照1个月,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卓女不服向台中地院行政诉讼庭提讼并辩称,当时她「用手牵机车、用脚慢慢滑至后方停车格」。撞倒机车后,她先将机车扶起,车停好后到银行里问是谁的机车,银行保全也在。她因为刚好肚子痛,银行也没开放厕所民众用,只好骑机车回家上厕所,经过15分钟后再回到银行,将家人接走。她不确定引擎是否有发动,认为用手牵机车后退不属驾驶行为,请求撤销原处分

张姓法官认为,《道交条例》第62条第1项的「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应指「车辆行驶于道路上」的行为,也就是车辆发动用动力装置动能,在驾驶控制或操控下移动在道路上,而对同时参与道路交通其他人可能产生危害威胁。如果车辆未发动,或发动仍用手牵、脚拨等方式移动,并没有产生如同动力交通工具般之较高速率,就难认是肇事。警方无法证明卓女当时机车处于发动状态,最后判卓女胜诉,撤销罚单

警方不服上诉,吴姓法官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肇事」应指行为人为达通行目的,驾驶车辆行驶道路所发生交通事故,非仅限「沿道路操作交通工具」。因利用道路达成通行目的,到达目的地后停车、到达前临时驻车暂停,发生在道路而与利用道路相关行为,都可纳入「肇事」范围。至于引擎是否发动,应与「肇事」无关。

他认为,卓女主张用手将机车牵后退,难认是驾驶行为。但马路上将机车牵后退「准备停车」仍属利用道路,因此发生碰撞仍构成「肇事」。卓女没报警或留下联络方式等必要措施,警方开罚无误,判卓女败诉。

卓女不服,再上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妥适,卓女却仍继续争执原审内容,判定上诉不合法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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