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没报警留资料就离开 法官用「这理由」认定非肇逃

陈女开车撞人后,等到救护车伤者送走才离开,法官认为不构成肇逃。(图/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陈姓女子开车路口右转不慎擦撞同向机车,机车倒地人受伤,她没报警也没等到警方到场,更没留下联络方式,而是在救护车将伤者送医后就离开。检警认为陈女涉嫌肇事逃逸,但一、二审法官均认为,陈女在伤者获确实救护后离开,不算肇事逃逸,判她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姓女子2018年1月某日上午,开着自小客车行经北屯区环东路二段,准备右转军福十一路时,不慎与同向行驶在她右后方的机车发生碰撞,导致机车骑士陈姓女子人车倒地,肢体有多处受擦挫伤。开车肇事陈女在救护车将伤者送医后,直接开车离开,遭第二警分局依过失伤害、肇事逃逸罪嫌送办。陈女过失伤害部分随即与对方和解,获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但肇逃则遭起诉。

肇事的陈女虽未按时出庭,她在侦查中已坦认开车撞人,但否认有肇事逃逸的犯行。她供称,她是等到救护车到,并看到被害人上救护车被送走后才离开。

承审法官认为,《刑法》第185条之4虽明文「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目的虽在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做即时救护,条文既然只有明列「逃逸」为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留待肇事现场,无积极从事救援行动行为人,除非另犯他罪,否则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仍不能论肇事逃逸罪。肇事者在警察、消防、 救护人员到场前就离开现场,才会构成肇事逃逸。

法官认为,肇事陈女离开时,被害人已获确实救护,就不能对被告随后离开肇事现场行为,科以肇罪责,最后判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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