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修将非杀人而是伤害致死 法官认定理由庭长这样说
陈修将发现胡女在使用手机与别人联系,对联络人、事交代不清,一怒之下徒手抓胡女头发撞击地板,猛欧胡女眼部、头部等,隔天凌晨发现胡女没有生命迹象,才将胡女送医,经抢救不治死亡。(民众提供/吴建辉彰化传真)
「76行者」遗体修复团队召集人陈修将徒手将年仅22岁的同居女友虐死,遭依2个伤害罪判刑6个月、伤害致死罪9年6月,不过摊开起诉书发现,彰化地检署是依杀人罪将陈修将起诉,不过彰化地院是依伤害致死罪判刑,彰化地院庭长黄龄玉表示,法官认定为伤害致死罪而非杀人罪的原因,是因被告殴打被害人后立即将人送医,主观上应非要杀死被害人,而是出手过重导致死亡。
41岁的陈修将,因为怀疑胡姓女友与陈姓友人有染,还将胡女带到汽车旅馆软禁,分别在去年的10月5日、9日及14日徒手殴打胡女,14日当天下午陈修将发现胡女在使用手机与别人联系,对联络人、事交代不清,一怒之下徒手抓胡女头发撞击地板,猛欧胡女眼部、头部等,隔天凌晨发现胡女没有生命迹象,才将胡女送医,经抢救不治死亡。
黄龄玉表示,法官认定是伤害致死非杀人罪理由,是依据被害人解剖报告,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因遭人施力碰撞,造成广泛性硬脑膜下出血,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方式为外力所为,并排除是第三人所为,另外法医解剖确认被害人是遭暴力方式控制头部撞击地面,且经送台大医学院鉴定,认定被害人是因被告伤害行为导致死亡。
而认定为伤害致死罪而非杀人罪的原因,则是因为被告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原因,均与前2次被告伤害犯行争执原因相同,该争执原因及强度并无二致,因此难以认定是以杀人之故意殴打被害人,况且被告体内也验出2、3级毒品反应,因此可能造成兴奋而难以控制力道导致结果。
黄龄玉强调,事发当时被告发现被害人身体产生异状、呼吸困难后,也立即将被害人送医,因此认定被告在殴打被害人时,应非主观上要杀死被害人,而是出于伤害之犯意,但因出手过重而导致被害人之死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