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童条款」将一次害两命? 法官:凶手都为寻死而杀人

▲小灯泡一案引起社会许多反思。(图/记者李毓康摄,下同)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内湖4岁女童「小灯泡」遭无辜杀害、北投国小女童遭割喉,这些残忍的行为,让立委要立「杀童条款」,要求「故意杀害未满12岁儿童处死刑、无期徒刑」,不过真的可行吗?桃园地方法院法官钱建荣表示,这是错误立法,「因为些杀童者都是把杀人当寻死方式,如此立法将等于一次杀害两人。」

接连的杀童事件爆发,让台湾社会不安,国民党立委王育敏等人提出「杀童条款」,要求「故意杀害未满12岁儿童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昨天(14日)邀请专家学者讨论,钱建荣提到,「杀童条款是要置儿童于死地,如果哪天有位精神病患是因为知道,杀童会判死而去杀人,谁要负责?」

钱建荣进一步解释,北投杀童、台南汤姆熊案都是符合刑法19条(精神病患必减条款),因此一定要减刑,「立委真那么想杀人,就删除该条。」而上述两个案件凶手并不是想吃免钱饭去犯案,而是为判死刑而杀人,甚是「将杀人当寻死的方式」,「因此如果真立法,只会让更多人被杀,这样的死刑并不能吓阻杀人,根本是错误立法。」

另外,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邦梁也提到,「各国的立法上,都没有因为被害者是儿童,就加重刑罚,而且如果增订杀童就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将会压缩了法官的裁量空间,但是基于保护儿童和社会安全,修法还是有研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