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法官法修法】法官评鉴、职务法庭更加细致化

▲立法院通过《法官法》修正案,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法官评鉴及职务法庭,期盼打破过去给人官官相护刻板印象。(图/记者屠惠刚摄)

6月28日,立法院通过了《法官法修正案,其中最受到关注的,莫过于「法官评鉴」及「职务法庭」这两部分的修法了。

为了回应民众对于法官评鉴委员会、职务法庭「官官相护」的不满,本次的修法除了提高评鉴委员会中学者专家比例外,同时也在职务法庭审理法官惩戒案件时纳入参审概念,额外增加2名参审员合议庭成员,期盼透过这样的制度带进更多元的意见,打破过去认为职务法庭官官相护的刻板印象。

此外,也明文针对因贪污而被判决确定的法官,剥夺其退休金、追缴已领的退休金及停职时的薪资,回应民众对于贪污法官仍坐领薪水及退休金的质疑。

法官评鉴委员会方面,除了赋予受评鉴人及申请人调查证据陈述意见等权利,以及明文要求公开决议书外,在司改国是会议中曾经被讨论的「谁可以请求个案评鉴」,在修法中也开放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可以案件承审法官为对象,请求进行个案评鉴。而原本可以请求个案评鉴的公益团体等,则在本次修法中被案件当事人及被害人取代。

除了评鉴委员会、职务法庭人事、判决效力变动外,在组织上变动最大的,莫过于将职务法庭由原本的「一级一审」,改成「一级二审」。这样的变动不仅让受惩戒判决的法官多了一个审级的救济,保障其宪法上的诉讼权,也让职务法庭的判决更加严谨。

职务法庭的二审案件与普通法院的三审案件同采「法律审」,仅能在一审出现「判决违背法令」时,才能进行审理;但和其他法院不同的是,职务法庭二审有「判决期限」的规定,必须在6个月内做出判决。

经过本次《法官法》的修正,立法者希望能达到法官评鉴制度及职务法庭汰除不适任司法人员、严惩违法情事的目的。从条文整体来看,在保障受评鉴当事人的诉讼权、赋予案件当事人、被害人请求个案评鉴机会的同时,也让法官、检察官监督机制更加透明、公开且严谨,值得肯定。期待这样的修法能被落实,提升人民对司法人员的信赖。

本次《法官法》修正条文重点摘要如下

一、「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改制为「法官学院」。(修正后第2条)

二、法官的选任更加多元,学者专家取得法官奖惩案件的表决权:1.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中的学者专家,对于法官之奖惩案件也有表决权。(修正后第4条)2.高等法院以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公惩会委员之任用资格,增加曾任中研院研究员等之人。(修正后第5条)3.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组成变动,考试院代表由2人减为1人,法官代表由6人增加为7人;追加主席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的处理方式;增加委员会成员性别比例限制。(修正后第7条)

三、法官评鉴委员会组成及申请评鉴人、受评鉴人权利等:1.删除司法院每年应进行全面评核的规定。(修正后第31条)2.法官评鉴委员会委员中,学者专家由4人增加为6人,并详细规定回避事由、声请回避等规定。(修正后第33条)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亦同步修正学者专家人数。(修正后第89条)3.法官评鉴委员会委员选任方式中,变更学者专家的选任资格及程序现任检察署检察长、法院院长律师公会理事长不得担任委员;增加性别比例限制。(修正后第34条)4.案件当事人、犯罪被害人取代公益团体成为个案评鉴申请人,法官如认有澄清必要也可以请求所属机关将自己送评鉴;明定评鉴请求之形式要件、及不予评鉴的原因。(修正后第35条)5.明订个案评鉴的请求期间限制。(修正后第36条)6.法官评鉴委员会认为法官有惩戒之必要时,不再由司法院移送监察院,而是直接由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但司法院应将决议告知监察院。(修正后第39条)7.赋予受评鉴法官、请求人声请调查证据、陈述意见、阅卷权。同时请求人得声请交付受评鉴法官提出的意见书,并应容许请求人对该意见书表示意见。(修正后第41-1条)8.法官评鉴委员会决议书应公开,并要求司法院订定评鉴委员伦理规范。(修正后第41-2条)

四、职务法庭组织相关修正:1.职务法庭之设置,由司法院改为公惩会。(修正后第47条)2.明定法官被任命为职务法庭成员有兼任义务,并就候补、代理之次序、遴选方式明文规定。(修正后第48-3条)3.修改职务法庭陪席法官人数,由4人减少为2人;并于审理法官惩戒案件时纳入参审概念,增加2名参审员为合议庭成员。(修正后第48条)因增加参审员规定,故就参审员身份如何执行职务等相关规定一并明文。(修正后第48-1条)4.法官被移送惩戒后,在判决确定生效或审查结束前,不能申请退休、资遣。(修正后第55条)5.职务法庭由一级一审,改为一级二审。明定法庭成员的组成、选任等(修正后第48-2条)6.职务法庭第一审案件,受命法官可以调取或命提出证物,有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该管机关报告。(修正后第58条)7.职务法庭一审判决撤职、免职时,应依职权裁定停止受惩戒法官职务。(修正后第59条)8.就职务法庭第一审上诉二审,除明定上诉期间、上诉程式等规定外,由于职务法庭第二审采「法律审」,故仅于第一审「判决违背法令」时审理。(修正后第59-1至59-4条)9.要求职务法庭第二审于6个月内审结,并与普通法院第三审同,以言词辩论为原则。(修正后第59-5条)10.新增提起再审的要件,同时容许受判决人的亲属于受判决人死亡时代为提起再审。(修正后第61条)11.依再审案件的终局程序、及再审的事由为何,决定再审管辖。(修正后第62条)12.明定参与职务法庭第二审确定判决的职务法庭法官、及公惩会委员,于再审案件不用回避。(修正后第63-1条)

五、职务法庭判决效力相关修正:1.因贪污经判决有罪确定或经职务法庭裁判确定,溯及剥夺停职期间所领本俸。(修正后第43条)2.即便法官已经转任、退休等原因离职,仍得对其任期中之行为予以惩戒。(修正后第49条)若其退休、离职后,仍得剥夺、减少退休金、及追缴已领的退休金。(修正后第50-1条)3.法官的惩戒处分,追加剥夺或退休金、退养金,并详细规定各种惩戒类型后续的法律效果。(修正后第50条)4.删除行为终了时起逾10年不能对其为免职、转任之惩戒规定。(修正后第52条)5.明定法官惩戒的执行方式。(修正后第69条)6.剥夺退休金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次修正施行前的案件。(修正后第101-2条)

六、检察官准用法官规定变动(修正后第89条)1.检察官准用贪污判决确定后,应溯及剥夺停职期间本俸之规定。2.准用法官有关剥夺、减少退休金及追征以领取之退休金规定。3.准用剥夺退休金的规定,不适用于修正施行前的案件。

七、修正前已经担任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法官评鉴委员会委员及职务法庭法官者,其任期至修正条文施行日前一日。(修正后第101-3条)

八、除了法官学院改制;法官、公惩会委员任用资格、年资合并计算规定;删除全面评核制度;贪污判决确定后,应缴回停职期间本俸规定及停职规定;现任成员任期变更规定等,自公布日施行者外,其余条文自公布后一年施行。(修正后第103条)(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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