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法官法修法】谁可以将法官送评鉴?

▲《法官法》中的法官评鉴制度目的在淘汰不适任法官、检察官,提高司法公信力。(图/视觉中国CFP)

近期,有媒体爆料台东地方法院有位郭姓法官因与同事吴姓法官素有嫌隙,疑似因不满吴法官的父亲宿舍围墙边种菜,并用宿舍的水龙头浇花,因此报警逮人,后经同住的其他法官澄清误会后,并未引发更多冲突。

郭法官除上述事件外,也在自己的案件判决书中,书写自己对吴法官及吴法官父亲的不满,把判决书当脸书写。台东地院审查郭法官案件后表示,尚有多件案件的判决书内容出现与案件当事人无关之第三人的事件。台东地方法院认为,郭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而有评鉴之必要,已依《法官法》处理中。

为什么要有法官评鉴制度?

我们常常会听到新闻中提到某某法官因为出了一些问题,而被法院移送评鉴。究竟这个神秘的法官评鉴制度在什么时候会用上?又是怎么进行的?在我们开始讨论怎么送评鉴之前,先让我们来聊聊为什么会出现法官评鉴制度。

根据民间司改会的文章提及,目前的法官评鉴制度是在2011年创设的,当时由于陆续发生了多起法官收贿丑闻幼童性侵案判决等与人民期待落差的司法事件,司法体系面临极大的信任危机。因此,当时的立法者通过修法,建立了针对法官、检察官的个别违失行为,依违失行为的轻重程度,启动后续的惩戒或惩处程序,以确定涉有违失行为的法官、检察官应受何种处分的「个案评鉴」制度,并赋予该制度淘汰不适任法官、检察官,维护司法风气,提高司法公信力。

什么样的法官会被送个案评鉴

立法者透过修改《法官法》建立了一套法官评鉴制度,但并不是只要觉得法官「怪怪的」就可以要求个案评鉴!根据《法官法》第30条第1项的规定,如果要将一位法官移送个案评鉴,必须要该法官的行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1.裁判确定后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确定之案件,有事实足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审判案件有明显重大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者。

2.有第21条第1项第2款情事(法官有违反职务上之义务、怠于执行职务或言行不检者),情节重大。

3.违反第15条第2项、第3项规定(法官参加公职人员选举未办理辞职、退休、或资遣)。

4.违反第15条第1项、第16条或第18条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参与政党、政治团体、或其活动;违反兼职禁止规定;法官为有损其职位尊严或职务信任之行为、或违反守秘义务),情节重大。

5.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

6.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之进行,致影响当事人权益,情节重大。

7.违反法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

另外,由于法官基于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在同条第2项中也特别提醒,不能以法官在个案中适用的「法律之见解」作为评鉴事由。举例来说,同一个法律问题有A、B两种见解时,如果法院觉得用A说比较好,并用A说做出判决;这个时候由于第30条第2项的限制,你不能以「法官为什么不采B说」为理由,要求将其移送法官评鉴。

而在本次案件中,台东地院认为郭法官违反了法官伦理规范且情节重大,因此要送个案评鉴。虽然他们并没有提出具体理由,但可能是因为郭法官违反了伦理规范中的「法官执行职务时,应保持公正、客观、中立,不得有损及人民对于司法信赖之行为」的要求,而因此具符合了可以请求个案评鉴的事由。

谁可以将法官送个案评鉴?

说完评鉴事由,如果法官真的有上面提到的应评鉴事由,也不是每个路人都可以将法官送评鉴!根据《法官法》第35条第1项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人可以请求个案评鉴:

1.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法官三人以上(以本案为例,也就是台东地方法院所属的法官3人以上)。

2.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上级机关或所属法院对应设置之检察署(以本案为例,就是台东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及台东地检署)。

3.受评鉴法官所属法院管辖区域之律师公会或全国性律师公会(以本案为例,就是台东律师公会或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4.财团法人或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经许可设立三年以上,财团法人登记财产总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社团法人之社员人数二百人以上,且对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得请求个案评鉴者。

就在本案爆发的前不久,立法院正好排审《法官法》修正草案,引起各界对此的讨论。而在这次的草案中,谁可以声请法官及检察官的个案评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草案中虽然没有更改法官应受评鉴的事由,提案人将原本第4种声请人,也就是财团法人、公益目的的社团法人拔除,取代的是「受评鉴法官所承办已终结案件检察官以外之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就是说,如果条文通过的话,司法官评鉴的声请人限制大幅放宽,未来可能出现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透过这样的程序来声请对于自己案件的法官进行个案评鉴;但为避免滥用,也进一步要求声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针对这样的修正方向,有人认为不仅可以达到《法官法》个案评鉴的立法目的,同时,由于额外订有声请程式的要求等(附注),也能避免案件量过多。但也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性。根据法官改革司法连线的贴文指出,曾有律师指出法官在个案中因遇到「特定律师」,而出现指挥诉讼上的偏颇,若以上属实,未来当事人可以自己声请个案评鉴时,这样的状况可能会更加严重。究竟《法官法》的修法会何去何从?让我们继续看下去!(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附注

为防止评鉴之请求流于浮滥,明定请求人应遵守之程式;另明揭法官评鉴委员会对于符合一定要件之请求应决定不予受理;个案评鉴事件之请求,应先审查有无应不予受理或不付评鉴之情事,不得迳予调查或通知受评鉴法官陈述意见;法官评鉴委员会对于个案评鉴请求不予受理之决定及不付评鉴之决议,得以三名委员之审查及该三名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修正条文第35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41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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