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斗六市主席收贿 判6年定谳

12年前担任云林县斗六市代会主席陈明章利用议决提案的权力,向厂商索取贿赂300万元,最高法院维持台南分院更四审认定,依职务上行为收贿罪判处6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定谳。已通知检方防逃。 (本报资料照片)

12年前担任云林县斗六市代会主席的陈明章,向得标垃圾卫生掩埋场工程厂商索贿300万元,最高法院22日驳回上诉,维持台南高分院更四审判决,认定陈破坏政府官箴,且犯后没有悔悟,依职务上行为收贿罪判刑6年,褫夺公权4年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行政院环保署2008年补助斗六公所2250万元,办理「垃圾卫生掩埋场封闭复育工程」,市代会也在临时大会通过工程经费垫付案。当时担任主席的陈明章认为,该垫付案通过后有机可趁,于是向厂商索贿。

标的营造商张姓男子取得工程预算资料经计算后,对于工程材料及集水井成本无法估算,陈明章透过友人介绍与张男见面,向张表明「这个工程会赚,我来处理就好」,向张索讨贿赂并收取300万贿款。

隔年,陈明章在市代会等会议中担任主席,对于斗六市长就该案工程所为的施政报告,他因收贿以没有工程品质不佳为由,提出质询为难市公所,厂商于是顺利完成估验并完工,且取得工程款

更四审考量陈明章从事民意代表多年,不思公正廉洁执行职务,竟收贿严重影响政府官箴及公务员形象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非轻微,将他依贪污罪判刑6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