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议员高敏慧收贿判5年定谳 因伪造文书再加判2年刑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本报资料照)

民进党籍新北市前议员高敏慧被控于1998年至2010年担任议员期间,利用人头诈领助理补助费公款1141万余,遭起诉贪污;但新北地方法院认定高所得均用于私聘助理支出,仅构成伪造文书罪,定应执行2年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台湾高等法院今(26)日各改判高女与黄女2年、1年徒刑,得易科罚金。

高敏慧因被检举利用亲友人头诈领助理费,并将钱挪做私用,检方调查后认定,她与2名助理诈领助理费1141万余,款项大多用于缴纳私人房贷贷款、车子贷款,依贪污等罪起诉,高敏慧坦承有诈领助理费,但否认挪作私用。

一审合议庭认为,高敏慧为资深议员,理当以资深议员经历及选民托付善尽民意代表责任,却伙同助理诈领助理补助费,应予非难。考量高敏慧坦承部分犯行,依伪造文书罪多罪定应执行2年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案经上诉,二审审理后高敏慧等刑度减低、依然可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合议庭仍不认为她有诈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