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简易判决很难简单 是恶梦的结束还是开始

▲简易判决节省司法资源,却牺牲了被告的答辩机会,损及人民权利。(图/pixabay)

如果要判决一个人有罪,应不应该要给他答辩的机会?这个问题答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应该。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下,对于给被告答辩的机会这件事,却存在着例外的设计,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不给被告任何答辩的机会,就直接判决被告有罪。而这样的制度,有着一般人难以望文生义名称-「简易判决处刑程序」。

其实,「简易判决处刑程序」是相对于通常程序的设计,也就是较为简化的程序,甚至简化到可以不让被告答辩,就直接判决被告有罪。简化的理由是为了要节省司法资源,让事证明确或被告坦承犯行的轻罪,适用简化后的程序,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留给比较需要花时间厘清案情案件上;同时,也让被告可以早点脱离诉讼,回归日常的生活

然而,以节省司法资源做为简化程序的理由,乍听之下似乎不无道理,但是仔细想想,如果简化程序指的是剥夺被告答辩、证据调查、交互诘问的机会,那就等于是以牺牲被告权利的方式,来成就国家资源管理的需求,将国家资源管理凌驾于人民权利之上。

当然,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上,考量国家资源的有效运用是必然的,不过,面临人民权利保障时,自然还是要以人民为核心,只有在人民同意或不损及人民权利的前提之下,才能有考量国家资源如何运用的问题。因此,简化诉讼程序也当然应该在人民同意或不损及人民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

正因为如此,外国法制对于简化诉讼程序的处理,除了必须要是事证明确或被告坦承犯行之外,都会加上被告同意的要件,也就是说,必须是被告同意案件确实是事证明确的,而且也没什么要争执或主张的,也愿意放弃自己原来在诉讼程序的权利等前提下,国家才可以简化应有的诉讼程序。否则,一旦被告对于法官检察官所认定的「事证明确」有所争执,或对于自己所做过的陈述是否算是「坦承犯行」有不同意见,或是对于法院应判处的刑度有所请求时,简化诉讼程序,实质上就是在剥夺被告答辩的权利及机会!

但是,我国的「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并没有要求在简化诉讼的程序之前,应该取得被告的同意,因为没有规定实务上,法官、检察官当然也不会去问被告是否同意简化其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法官或检察官不需要考虑被告的意愿,就可以自己决定简化被告的审判程序,不让被告进行答辩,就判决被告有罪。

除此之外,这样的制度设计也会吸引法官运用简化的程序,因为程序简化之后,法院就不需要开庭,不需要听被告说什么,不需要调查证据,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交互诘问,法官的工作负担自然大幅减轻,从而,只要案件类型可以适用于简化后的程序,法官很自然的会选择简化后的程序,很自然的会选择不让被告答辩,很自然的就直接判决被告有罪。

在如此的脉络下,不难发现我国「简易判决处刑程序」的规定,是把国家资源分配做为诉讼制度设计的优先考量,对于刑事诉讼程序首应保障的人民权利,反而置于次要地位,如此设计及操作的结果,「简易判决处刑程序」不过就是有罪判决的快速道路。至于被告的权利,就在这条快速道路盖好的同时,就已经被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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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