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落跑!要多数不会跑的连坐? 律:限制出境需立法

律师谢协昌认为,限制出境若没有法律明文影响的是宪法保障人民权益。(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司法院一份自102年至105年的统计,一审判决后潜逃出境的比例约1.5%、二审0.07%,有罪定谳后比例较高,约16.7%。这份统计包含有受限制出境等强制处分人数,显见,潜逃的比例更低。但仅因极少数人的行为而对大多数人通通进行限制出境,其必要性似乎有检讨空间

律师谢协昌在「法治主义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讨会中认为,限制出境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会跑的还是会跑,但实务综观,这仅是极少数人,限制出境的使用在当前是否过于浮滥,确实有检讨的必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住居,是限制被告住居所指定权,迁徙自由部分并无任何限制,充其量仅是便利文书送达及通知。

但目前实务上所使用的限制出境,则是完全剥夺出境的权利,对《宪法》保障迁徙自由的限制。而法官会议所做出的解释也显示,人民的入出境权利并非不能限制,但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以法律明定。只是现行法规连「限制出境」几个字都看不到,在欠缺法律明文规定下,这样的强制处分,恐怕有违宪疑虑。

▲现行法律实务上使用限制出境,是否有检讨必要,引发学者专家关注讨论。(图/记者杨佩琪摄)

谢协昌也认为,实务上多以最高法院决议或判决所发展出的「限制出境为限制住居的方法的一种」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只对被告限制住居,表示被告可以出境,若限制住居已经涵盖出境与否,为何还要再另行谕知限制出境?

况且,羁押处分有期间和次数的限制,为何限制出境没有?明显违反不符合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被告一旦被限制出境,就得默默等到案件结案,少则一年、三年,多则超过十年以上都有,如此毫无期限,对人民的婚姻事业等影响之大明显可见,就连监察院也曾在调查报告中指出,限制出境恐有过于浮滥,导致影响人民权益之虞

谢协昌表示,司法机关侦审过程中,进行限制出境虽有其必要,但现在的法官、检察官对无罪推定等概念,皆有加强的必要,在法律保留原则下,法制化明定完整规范是有绝对必要,不仅是对人民权利的限制,也是对机关权力的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