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为什么限制出境需要法律依据

▲限制出境所限制的可能是人民工作权,甚至是生存权。(图/视觉中国CFP)

当有事实足以认为被告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的可能时,《刑事诉讼法》制定了一些手段,为了能够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这些手段在执行的过程中,都会限制到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以我们才需要用法律明文规定。

例如「羁押」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法院裁定将被告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以确保日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及刑罚的执行。而我们所讨论的限制出境,目前实务作法,认为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替代手段,而限制住居又是羁押的替代手段。

限制住居是替代手段的替代手段,却侵害基本人权甚钜

通常做为替代手段的一方,所带来的侵害通常小于原处分行为。如羁押与限制住居,羁押限制的是被告的人身自由;而限制住居则是居住自由的限制。被限制住居的人,仍然拥有人身自由,你可以随意的决定从A地到B地,只要提供法院一个可以收到传票地址,并可以到庭开庭即可。

过去,出国的机会可能非常的少,但随着交通科技进步、世界地球村化的发展,出国不再是难事,出国也不仅仅是旅行游玩这么单纯。限制出境所限制的可能是人民的工作权,甚至是生存权。当一个人事业国外,限制他出国,当然限制了他的工作权;当公司外派出国考察,但因为限制出境,必须拒绝上级的要求,若因而丢了工作,更可能侵害到生存权。

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政公约)第12条,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含自己的本国。虽然公政公约是国际条约,但为了让人权保障更加完整,目前已经将公政公约透过两公约施行法内国法化。所以,去任何国家,已非单纯宪法上迁徙自由的概括保障,而是可以直接主张基本权利

限制出境法制化,才能避免恣意妄为

限制出境的立法是必要,也是必须的。限制出境除了侵害人民的基本权,需要法律明文限制外,也必须让法官有法能够依循、有法律依据能够做出裁定。现在的司法实务,因为缺乏相关的法规,限制出境与否全靠法官个人的心证

以过去著名的伍泽元案为例,伍泽元得以逃亡海外,就是因为当初立法院秘书处发出「赴日考察交通建设与国会文件给高等法院,伍泽元案的庭长黄瑞华刚好休假,便由庭长许正顺代替黄庭长直接以「行政公文」,发函管局及立法院秘书处,解除出境限制。

法官是如何决定放走伍泽元呢?根据媒体报导,当初本案的受命法官吴灿,在收到立法院的公文后,有口头同庭的法官讨论,且依循过去的往例,解除限制出境,不需要开合议庭下裁定。于是伍泽元就在立法院的背书下,合法的离开国门,并一去不复返。这个案件引起外界一阵哗然,但因为缺乏法律的依据,也都无法究责。

这就是缺乏限制出境的法律明确规范下会发生的问题。法官可以不用开合议庭,不用以裁定的方式为之;法官可以简单口头开个会,简单的做成行政公文函给境管局,就可以让被具体求处15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7年,且将要卸任立委的伍泽元,以立委出国考察的理由轻易的离开国门。若只要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就可以合法出国,那以彭爱佳声请解除境管一案来看,如果今天中视出具证明,一、二审都被判「无罪」的彭爱佳是否就可以解除限制出境呢?还是法院觉得立委比较大呢?(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前司法院院长仲模在限制出境座谈会中表示,限制出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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