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限制出境法制化指日可待?

司法院完成《刑事诉讼法》限制出境专章草案拟定,明订过往争议众多且无法律明文的限制出境,且限缩检察官的境管权。(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司法院新闻稿,司法院已于4月23日完成《刑事诉讼法》限制出境专章草案拟定,将过去争议众多且无法律明文的限制出境规范予以明订,且限缩检察官的境管权。

为解决犯罪嫌疑人因想规避法律制裁,以出国后不回国方式逃避审判实务运作上就产生了「限制出境」这样的做法。但虽然限制出境已经使用已久,但其实却一直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范,而仅透过一个最高法院决议就实行至今,为此,各界也呼吁政府立法改善这个问题,司法院终于在去年司改国是会议后,正式开始研拟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司法院的新闻稿,本次的修正有几个重点

1.将限制出境出海列为独立的强制处分大法官曾在多个解释中提及,国家若要对人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才行。然而限制出境明明侵害了人民的居住迁徙自由,但却没有任何法律明文,究竟该怎么做、怎么撤、限制多久等完全无法预期。也因此本次就将限制出境独立成一个明确的规范项目,使这样的运作更符合宪法要求。

2.限制出境、出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由于过去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出境的要件,因此怎样的状况可以限制出境完全不得而知,因此在此处将限制出境的要件法制化,并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及记载救济方式,以避免过去常有人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的情况

3.明定侦查、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限。由于过去限制出境出海没有法制化,能限制多久也没有明文,常常出现持续限制的情形。因此本次草案明确化限制出境在各程序中的最长期限,及检察官可以迳为限制出境的期限,以避免限制过长的状况发生。

4.明文视为撤销、获得继续限制的事由。由于过去有出现过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或案件判决后,因没有撤销限制出境处分而仍受限制的情况,因此本次就什么状况下视为撤销限制出境及要继续限制的事由,都以法律明文规定。

5.规定法院或检察官在已经无限制必要或被告、嫌疑人有短暂出境需求时,在当事人声请撤销或变更后,依职权撤销变更。

虽然目前司法院已经公布了新闻稿,但详细的条文却仍未公布,究竟司法院修了些什么具体内容,仍需等草案公布后才能确定。(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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