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前司法院副院长:限制出境流于扩张解释 严重侵害人权

记者王淑君/台北报导

「限制出境」,相信你并不陌生,但是翻遍《刑事诉讼法》却找不到这四个字。

无法源依据的限制出境,唯一根据是最高法院刑事庭于民国73年做成的决议,认定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许多法界学者专家认为,解严都已经逾30年,却仍继续沿用最高法院于戒严时期订定的法治观念来解释限制出境的合法性,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关于限制出境,各界不乏改革声浪,修补此一法制漏洞已是刻不容缓。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董事长,也是前司法院院长及前法务部长的城仲模认为,限制出境影响人民迁徙自由,侵害工作权利,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城仲模指出,现行刑事法律上并无限制出境的规定,最高法院在民国73年做出刑事庭会议决议,允许限制出境的强制处分。但他认为,这是扩张解释,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完全是两码事,限制出境影响人民的旅游自由,包括工作权、财产权。由于刑事法上的强制处分,对人民侵害程度极大,所以若要扩张解释强制处分,必须要非常慎重,严格规范

大法官虽没有直接对限制出境做成解释,但却不只一次强调,若要对人民的迁徙自由加以限制,就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而且一定要法律明文规定其要件、期间、次数效力救济方法等,且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羁押要件中的「重罪勾串、逃亡、特定轻罪有反复实施之虞」的规定时,才有必要限制人民出境,否则即有侵权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