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美珊/亲人非病死须相验死因才能入土为安

▲非在医院因病死亡者须先透过相验研判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才能让死者入土为安。(图/pixabay)

老爷爷突然在家跌倒,送医治疗后不治,家人依照老爷爷生前遗愿,留一口气送回家拔管,并报请卫生所行政相验,但卫生所医师以老爷爷之前有发生车祸无法判定老爷爷是因病死亡,或因跌倒死亡,或因车祸导致受伤死亡,要求家属转为司法相验,家属此时就须向派出所通报,请求司法相验。

因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规定,申请埋葬、火化许可证明,应检具死亡证明文件,所以死亡证明的开具,成为埋葬尸体的重要前提

取得死亡证明文件的方式

1.在医院病死:由医师开立死亡证明书

医疗法施行细则第53条第1项,医院或诊所对于其所诊治之病人死亡者,应掣给死亡证明书。而同条第2项,医院、诊所对于就诊或转诊途中死亡者,应参考原诊治医院、诊所之病历记载内容,于检验尸体后,掣给死亡证明书。所以只要病死于医院中,医院须开具死亡证明。

2.行政相验:例如,病人留一口气回家,因非病死于医院,故医院不会开立死亡证明,此时,可向卫生所报请行政相验。医疗法施行细则第53条第3项规定,由当地卫生机关检验病因,开具死亡证明,此即为行政相验。

向卫生所报请行政相验时,家属应备妥身分证明、医病史等相关文件,向辖区卫生所通报,并商订相验时间。由卫生所主任医师或指定医师于约定时间至停尸地点,检视尸体后,发给死亡证明书。辖区派出所亦应派遣员警到场,协助会同行政相验进行,并应注意防范争执、舞弊情事发生。行政相验时,如发现有可疑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应即改报为司法相验。

3.司法相验:如死者非病死,则须报请检察官相验。死者即使在医院死亡,但非因病死亡(举凡发生车祸、路倒、家中跌倒、自杀、溺水、甚或遭人伤害、砍杀等等)亦须报请检察官相验。若卫生所医师行政相验时,发现死者可能非因病死亡,亦须报请检察官相验。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项,遇有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检察官应速相验。此即司法相验,最主要目的探究死者是否因犯罪原因造成死亡。司法相验程序,先由死者家属向派出所通报,再由派出所警方分局侦查队报告,分局侦查佐到达现场后,接管现场指挥、展开调查,并通知当地地检署报验。检察官再召集书记官法医,偕同管区警员、侦查佐于约定地点进行司法相验。

非病死的范围相当广,不仅包括他杀,即便是自杀、车祸、意外、溺水灾变等均属之,虽然这些原因死亡并不一定就是因犯罪所致,但为防止犯罪治安漏洞,所以法律要求检察官到场为司法相验,以确认死者确非因他人犯罪而死。检察官相验完成,即可开立死亡证明予家属,以利后续适宜之处理。

冯美珊,苗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