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新制评析】「暂时」解除?限制时限太久!

▲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评析探讨会。(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湾法治政策研究基金会」举办的「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评析探讨」研讨会,针对已经上路的《刑事诉讼法》限制出境、出海专章提出探讨。会中学者对于新制中诸多漏洞提出批评,例如审判中延长限制时限太久、对被告程序保障不足等。其中「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法制真空」的问题,更是学者一致的结论

限制出境严重侵害人权,以往《刑事诉讼法》未明文时,就有学者批评是「威权时代行政机关用来「绑架」人民手段」、「人民可能因为无法出境,导致国外经商失败,影响人民生计。」因之司法院从2017年起就开始推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也在今年5月中三读过关。不过新法上路后,仍有不少问题。

在「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评析探讨」研讨会中,最引起学者批判的条文就是新法第93条之3规定,审判中法官最长可以针对10年以下之罪限制5年、10年以上之罪更可以限制长达10年。学者批评这样的规定违反刑法学中「集中审理原则」、「迅速审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中的手段目的关联性等,建议针对本条修法。

此外,新法中比照其他强制处分的规定,让检察官于侦查中享有限制处分的发动权,但有不少学者认为,应该采取全面法官保留原则,让法官可以实质审核限制处分的合理性、必要性,另外也可以让受处分人表达意见,并赋予其法律救济途径

而最受到批评的规定,就是「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法制真空」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中信辜仲谅为例,举出他曾3度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目的均在到日本探望就读高中儿子,3次具保金额分别为2亿、3亿、3亿。学者一致认为,新法中并未对于「暂时解除限制出境」做出规定,立法并不完整,有必要继续修改。

最后,还有学者提出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问题,举出包含欠税、积欠劳健保费等等状况,都有可能被限制出境,而目前行政法上限制出境处分,更是欠缺法律规范诸如构成要件、限制手段、时限等等,人民更别想依法提出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