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人须缴清全部欠税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办理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及罚锾个人在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征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为防止纳税义务人取巧,借由缴纳部分欠税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因此规定纳税义务人须缴清限制出境案列管的全部欠税及罚锾,或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举例说明,A君欠缴109年度综合所得税360万元,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君想利用连假与家人出国旅游,于缴纳280万元税款后,主张所欠税捐已低于原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申请解除出境限制。

但依规定,被限制出境后须缴清全部欠税或提供相当担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君未全数缴清360万元税款,仍不能解除其出境限制。

台北国税局提醒,民众如果有欠税已被限制出境,请先缴清税款或办妥足额担保手续后,再规划出国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