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土地 欠税时从未缴税者先强制执行
如果公同共有土地未设置管理人,地方税稽征机关将以公同共有户归户一张缴款书,并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向其中一人送达缴款书,及向全体公同共有人寄送地价税核定通知书。
财政部表示,全体公同共有人对于该公同共有土地课征的地价税应负连带责任,倘逾缴纳期限30日后仍未缴纳者,地方税稽征机关系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移送执行对象。
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缴纳属于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地价税,可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分单缴纳,经核准后,原有缴款书会拆分为申请分单及未申请分单缴纳缴款书。
实务上,地方税稽征机关为顾及已分单缴纳税款公同共有人权益及感受,于办理是类案件欠税移送执行时,将建请行政执行机关先执行未缴纳税款的公同共有人财产,倘其无财产可执行,再执行已申请分单并缴纳税款者的财产。
举例说明,甲君过世遗留一笔土地由继承人公同共有,继承人为A、B、C、D、E,该土地地价税如果A申请分单缴纳,其他继承人B、C、D、E未缴纳,A虽仍与B、C、D、E就未缴纳部分共同负连带缴税责任,但是在移送强制执行时,会先就未缴税之继承人B、C、D、E的财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