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遭强制执行财产 不限禁止处分项目

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税捐稽征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捐债权的实现,可以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以相当于应缴税捐数额的车辆或不动产等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

另外,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时,税捐稽征机关也会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

由于债务人(即欠税人)的财产,依法是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因此,行政执行分署也可在纳税义务人所有所得及财产,选取易于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优先执行,不以税捐稽征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

举例来说,有家公司因欠缴营利事业所得税100万元,经国税局依法通知地政机关对该公司所有的土地禁止处分登记,并移送强制执行。

之后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扣押该公司银行存款,连同执行必要费用及滞欠税款一并全额征起,该公司打电话到国税局表示,他们的土地既然已遭禁止处分,为何还扣押其存款?

国税局解释,禁止财产处分目的,只是在防止纳税义务人任意自行移转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减损财产价值,以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范围及标的。

换言之,行政执行分署考量如果拍卖土地,欠税人应负担的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指界费、鉴价费及登报费等),远较扣押并执行其银行存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为高,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于是选择对欠税人损害最少的方法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