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人得提供第三人财产为担保 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台北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就其不动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后,得提供相当于欠缴税额之第三人财产,检具申请书并取得第三人填写之担保具结书及第三人担保同意书后,连同担保品清单及证明文件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做为担保,以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举例来说,甲君欠缴111年度赠与税应纳税捐,国税局依法将其A土地禁止处分。但甲君因资金需求急需出售该笔土地,经向国税局询问后,甲君提供第三人相当于欠缴税额之定期存单作为担保,国税局即函请地政机关涂销甲君A土地之禁止处分登记,其得以顺利出售该笔土地,进而缴清税款并取回担保品。
纳税义务人因逾期未缴纳税捐而遭禁止财产处分,如该财产有移转或贷款需要时,可提供相当于欠缴税额之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涂销禁止处分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