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不动产提供缴税担保以涂销禁止财产处分

台北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提供土地、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作为缴税担保时,或税捐稽征机关以之为税捐保全标的时,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加2成、房屋按税捐稽征机关核计之房屋现值加2成为估价原则。但纳税义务人主动提示足供认定该土地、房屋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得予核实认定。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林先生逾期未缴纳赠与税新台币100万元,其名下有A及B两笔土地,该局为保全租税债权经依前揭土地按公告现值加2成之估价原则,分别认定该两笔不动产之价值,A土地为40万元、B土地为80万元,遂于林先生欠缴税捐100万元范围内,通知地政机关对其名下A土地部分持分及B土地为禁止处分,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嗣林先生欲出售A土地并申请以B土地作为担保,以涂销A土地之禁止处分,经该局辅导提示经银行贷款评定B土地价格为110万元之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并经该局查明属实,核实认定B土地价值为110万元,因林先生已提供足额担保,乃涂销A土地的禁止处分。

台北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以土地、房屋作为缴税担保时,若认为以土地公告现值或核计之房屋现值加2成估价与担保品价格不符时,得主动提示其他足供认定该不动产实际价值之证明文件,例如银行贷款评定之不动产价格或不动产估价师之估价资料等,以供税捐稽征机关核实计算担保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