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欠费 政府依这顺序强制执行

换言之,如果民众欠税或欠费,旗下不动产将优先被税局匡列禁止移转给他人,避免民众脱产。但强制执行的时候,执行机关一般会先针对动产如存款、外币帐户、有价证券等优先执行,不会优先执行不动产。

过去曾有一案件为基隆低收入户男子没缴罚单1.8万元,因帐户皆无动产,结果名下唯一房子遭到法拍,原透过媒体爆料喊执法过当,但执行分署提供证据显示其名下动产只剩存款195元,因此法拍其不动产,最后执行署以「笔录不详实」为由撤销法拍程序,基隆男子立刻补缴罚锾,保住房屋。

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强制执行将以相当于应缴税捐数额之车辆或不动产等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将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而债务人(即欠税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分署得就纳税义务人所有所得及财产,选取易于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优先执行,不以税捐稽征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

A因欠缴赠与税新台币120万元,经该局依法通知地政机关对A所有土地为禁止处分登记,并移送强制执行。等到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扣押A银行存款,连同执行必要费用及滞欠税款一并全额征起,A才来电表示其土地既遭禁止处分,为何还扣押其存款。

国税局指出,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在防止纳税义务人任意自行移转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减损财产价值,以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范围及标的。

而强制执行后所获得的费用,第一顺位将补偿法院执行费用,包括查封、测量、鉴价、拍卖登报等款项(强制执行法第29条)。

第二顺位为补偿税捐债权与健保费,依行政执行法第26条规定,应按税捐债权(含国税及地方税)及健保费之欠缴金额比例偿还,税捐部分则是再细分出地方税与国税金额,以地方税如土增税、地价税、房屋税优先,国税如营业税、所得税其次。

第三顺位则是抵押权,按抵押权登记顺序依序受偿(依民法第874条)。如果雇主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则劳工「6个月内工资」、「退休金」、「资遗费」等债权与优先顺位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相同。

第四顺位则是应缴或补缴关税、滞纳金、滞报费、利息、罚锾及追缴之货价、处理变卖或销毁货物所需费用。第五顺位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