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道路土地 课税、抵缴遗产税规定大不同

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缴纳现金确有困难,得于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部分申请以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课征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于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

高雄国税局指出,稽征机关在受理抵缴遗产税案件时,常发生纳税义务人以遗产中之道路土地来申请抵缴,因道路土地分两种,一种是《都市计划法》划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另一种是《遗产及赠与法》第16条第12款所称之「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

高雄国税局进一步就前揭二种土地课税及抵缴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因继承移转时,免征遗产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得以该公共设施保留地之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额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于都市计划变更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为被继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继承或再转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者,则不受上述限额抵缴之规定。

二、《遗产及赠与法》第16条第12款所称之「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称「私设巷道」,依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内课税即非属「课征标的物」,且不符合「易于变价或保管之实物」,所以私设巷道或既成道路无法抵缴遗产税。